随着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的热播,我们看到了盛世唐朝繁荣昌盛的同时,也看到了封建专政时期比较暗黑的一面。那就是活跃在封建政权时期中的一个庞大的阶层"奴婢"。
奴婢,又称呼为僮仆、家仆,概况地讲是指失去自由的人。为奴隶主服务的男女,男性称为奴,女性谓为婢。
何谓"良贱"?
封建政权体制下的"良贱"等级制度
第一、良贱最早是从奴隶阶段逐渐演化出来的一个必然产物。而奴婢则是大唐王朝时期社会地位地下的一个群体,也是古代良贱等级制度中身份最低的一个等级。
第二、良贱在古代历史上就是指良民和贱民的合称。自秦汉时期将各种籍户的出身或身份区分为良民、贱民两个等级。
第三、良贱等级制度中则是以士、农、工、商为良民籍;以"倡优①"、奴婢、乞讨者等为贱民籍。每个朝代不同,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称谓也不与人同,但本质则是雷同的。
(①倡优:在古代就是指娼妓和优伶合在一起的一种称谓。倡,则是乐人;优,则是伎人。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音乐、歌舞、娱乐、演艺说唱等艺人)
第四、贱民在公法上和良民是有着很大的不同,遭受不平等的人权限制,禁止读书,不能科考入仕,不准和良民互通婚姻,在生活之中的方方面面都备受诸多歧视,有的则是毫无自由可言。
《唐律名例》言道:"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唐律.盗贼律》则曰:"其奴婢同于资财。"
说到这里,我们现在了解一下唐朝封建政权统治下奴婢的起源
奴婢,古代历史时期,贱民之一。通过考证史籍,我认为唐朝奴婢的获取来源基本是以下几种途径:
途径之一、承袭祖辈或接受家族世代相承流传下来的家奴。
途径之二、通过发动侵略战争,俘获到的俘虏为奴。
途径之三、通过逼良为贱,掠买良人子女为奴婢。通过非正常手段买入或逼迫一些正常百姓人家的子女为奴。史曰:
"荆、益奴婢多国家户口,奸豪掠买,一入於官,永无免期。"《新唐书.卷一百一十八》
又如:"关畿之内,掠夺颇多,遂令黔首之徒,或被丹书之辱。旧格买卖奴婢,皆须两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检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牒太府寺。"《全唐文.卷九十二》
途径之四、自愿卖身为奴者。这类群体在战乱纷争的年代、税赋叠加不断、又由于天灾人祸造成的灾荒或饥荒年代自愿卖身为奴婢者甚多。史曰:
"敛获始毕,执契行贷,饥岁室家相弃,乞为奴仆,犹莫之售,或缢死道途。天灾流行,四方代有。《文献通考.田赋考三》
途径之五、债权奴婢。由于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偿还能力,再者由于债权人经济拮据导致所欠的高利贷不能如期偿还,所以只有卖身抵债。我们在电视剧中最为常见的则是卖身葬父、葬母等以身抵债的形式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债权奴婢。
"柳人以男女质钱,过期不赎,子本均,则没为奴婢。"《新唐书.韦王陆刘柳程传》
途径之六、罪籍奴婢。在古代由于官员犯罪,其家眷乃至全族人的宿命都会受到株连,尤其是一些罪大恶极、株连九族的官员家族中的男丁和女眷受到的牵连最为严重。
"凡反逆相坐,没其家配官曹,长役为官奴婢。《新唐书.百官志》
综合以上来看,唐朝时期的奴婢获取的方式则与秦汉政权时期并无二致,仅仅是略有差异而已。但未达一间的是,代代相传的奴婢体制,在南北朝时期随着统治者思想意识的改变而赓续赦免或免除,在北周第三任皇帝宇文邕执政时期颇为最盛。
时间转瞬至隋朝末年接连爆发的数次农民起义浪潮中,诸多的奴婢身份的人逐渐脱离了奴婢的社会地位而逐步变成了良人的身份。
唐朝时期的奴婢制革新
唐朝政权建立之初,李渊、李世民父子二人切身看到了隋朝统治政权被社会最底层,由农民、奴隶等为主要核心的群体发动反压迫战争中将大隋帝国瞬间分化瓦解直至亡国。
因此,在大唐建国之后,李渊、李世民及后任执政者们都清晰地意识到有必要缓解这个社会阶层冲突。所以,就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补救措施。
第一、在唐太宗李世民执政年代,废除了在战争中缴获的战俘不再沿袭之前的"俘获即为贱民,世代为奴"的历史古制,频频赦免为良。
史载:唐太宗贞观十九年(乙巳,公元645 年)8月21日唐军攻克高丽时。
"诸军所虏高丽民万四千口,先集幽州,将以赏军士,上愍其父子夫妇离散,命有司平其直,悉以钱布赎为民,欢呼之声,三日不息。"《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八》
由此,唐朝的赦免政策一直延续到唐朝末年时期依旧有释放俘虏的特例发生,如在公元891年(昭宗大顺二年)四月。
"赐两军金帛,赎所略男女还其家。民年八十以上及疾不能自存者,长吏存恤。"《新唐书.昭宗哀帝传》
第二、唐朝统治者对于那些私自掠抢俘虏为奴婢者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罪则以死罚之。由此体现出了唐朝统治者对这种私掠俘虏为奴的现象是一种绝不容忍的态度,也坚决不宽宥。由始至终作到"掠俘"必查、有罪必究的一项国策。根据史籍中记载: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新唐书.刑法志》
第三、针对那些私下贩卖良人为奴婢者,按照大唐律例可以处其缢死,其家眷充为奴婢数年的法令。
"盖略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及子娉者徒三年。使其果犯略人之罪,则以略人正条治之。"《刑统.卷二十.贼盗律》
虽说,在规格如此之严厉的法令之下,屡有诸多的地方豪强和不法官吏等辈在“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频频顶风作案劫掠贩卖良人籍户为奴。
可是,这种贩卖良人为奴的生意毕竟不合法的,也仅是一些"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之辈才胆敢以身试法。
我们反过来看,那些自愿卖身为奴者,他们也是在情非所愿、迫不得已的困境下才会选择的这样一条不归路。毕竟任何一个人是不可能放弃自由之身而自愿弃良人而做贱人。
综上所述:首先是奴婢群体日渐老龄化,其生产劳作的能力也大不如从前。其次是奴婢的思想意识里与奴婢主有着很深的隔阂,以至于奴婢的生产劳作能力每况愈下。然后是奴婢群体意识的逐渐提高和为争取自由而频频发动的扞拒战争。继而是迫使封建政权、地方豪强、朝廷官吏们赓续豁免奴婢为良人。
最后、在千呼万唤的背景下,唐朝诞生了奴婢改制,也正是因为这些律法的出台,让唐朝时期的奴婢数量日益减少。
"一免者,一岁三番役。再免为官户,二岁五番役。三免为良人。六十以上及废疾者,为官户;七十为良人。"《新唐书.卷四十六》
奴婢的分类与隶属类别
奴婢分为官奴婢与私奴婢两种。我们现在了解一下官奴婢的性质。
官籍奴婢的隶属与性质:
官奴婢,一目了然就是指籍没于官方的奴婢,其人隶属于朝廷所有。但自秦朝专政年代始起,奴婢甚是昌盛。秦亡,汉太祖刘邦立国之后奴婢的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最高峰值时奴婢的数量接近于百万之巨。
如此之高的官籍奴婢主要来自于罪吏和其家眷,还有中央政权罚没的私属性质的奴婢及私人因触犯律法被贬为奴婢后籍没官方。
如汉武帝刘彻时期在推行算缗告缗政策时,就强制籍没全国范围内的豪绅商贾们的私籍奴婢数以千万计。而这些私籍奴婢即转换为官籍奴婢,其所有权一律附贯于汉朝中央政权。
数量巨大的籍没奴婢被安置在哪里呢?
第一、官方奴婢基本被安置在诸郡工官(手工业制造部门,负责制作日用器具。)、或矿山、或杂役、或饲养家禽、或奖赏皇族豪强等。
第二、官方贩卖,因为有合法身份的奴婢凭据手续是可以买卖的。官籍奴婢在古代是有市有价,可以自由买进卖出,期间奴婢的衣食住行均由官方提供。
第三、官籍奴婢的身份一旦形成就是终身的,后嗣子孙也会因此世代沦为官奴,但可凭借功绩恢复良人身份。(唐宋元明清封建政权时期没官为奴者,称谓官奴。)
唐朝时期,官奴婢的籍户隶属朝廷,但却附属于刑部辖制。
"都官郎中、员外郎掌配没隶,簿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免;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唐六典.尚书刑部》
第四、内部调配。尚书刑部官署统辖奴婢籍户,但是直接管理者和分配奴婢去向的却是刑部下属的部门,在诸司(寺)需要调配奴婢时,可凭函由司农寺调配。史曰:
"凡初被没有伎艺者,各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唐六典.尚书刑部》
第五、籍没地方。除了刑部拥有一部分奴婢的所有权之外,还有一些奴婢附籍于诸地州县。"附贯州县者,按比如平民。《新唐书.百官志》
官方奴婢成年丁籍的年龄皆略早于一般人家的良人。根据《新唐书.卷四十六》记载:"四岁以上为小,十一以上为中,二十以上为丁。"
综合以上史料所述,赵刘果儿又考证了《唐令拾遗》、《唐會要》发现。唐朝中男、丁男之制,于公元744年(天宝三年)以十八岁为中男,二十二岁为丁男;于公元763年(广德元年)变更二十五岁为丁男。
官籍奴婢的户籍名册则是一年一造。史籍《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中则记载道:
"每岁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以上并印臂,送都官阅貌。)"
又根据《唐会要.卷八十六》中记载:户管造籍一式二份。
"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一通留本司。"
而这些籍没官方奴婢的日常行为和各项活动都归"官曹②"提供。
(②官曹:古代历史时期官方行政机构按照分曹办公,也就是分职办公,如同当今诸司、厅、局、处、科室的一种公务体制。"曹"就是雷同于今天行政编制里面的厅、局、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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