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将临之际,21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案例。其中,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张某某低价购买假冒酱油,然后卖给酒店及学校周边,获利近12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某在菏泽市某农贸城经营“培华调料品商行”期间,从济南龚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欣和牌”味达美酱油35次,销售到菏泽市多个酒店及学校周边,销售金额人民币119815元。
2019年1月25日,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向牡丹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3日,牡丹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本案既关乎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关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承办检察官表示,“欣和牌”商标在山东本地有相当的知名度,各超市、小卖部等均有销售,张某某将低价购进的假冒“欣和牌”酱油,销售到学校周边、酒店等场所以谋取私利,不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严重侵犯了“欣和牌”注册商标权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利益。
据了解,去年10月以来,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民营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安排专人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及时收集证据,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个人或单位团体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从正规渠道以市场价格购买使用,重视查验商品真伪,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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