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自家承包的荒山上自费修山路,结果却被森林公安局罚了4万元。
何元能今年48岁,是四川攀枝花市啊喇乡旺牛社区大村组农民,他家的土坯房建在海拔1000多米的半山腰,一家三口搬到山上已居住18年。何元能现在居住的地方,是1999年11月1日,他以每亩2元的价格,承包的5亩“五荒土地”,并一次性支付了30年费用300元,随后,他办理了林权证,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也就从那时候起,他们一家三口就居住在这里。
在刚承包这片土地时,这里都是荒山、荒坡,山上除了荒草几乎没有树木,何元能后来种上了冰麻、梨树进行改造,但效益一般。前些年当地政府大力发展芒果种植,他就改种芒果共1300余株,先后投资了十多万,从去年开始,芒果开始进入挂过期,但何元能却因为交通不变高兴不起来。何元能的家和芒果园离山下的公路大约1公里,这里原有的小路窄的地方只有一两米,宽的地方有三四米。这些年他家的所有物资主要靠人背马驮,前几年买了摩托情况才稍微好转。但要是遇上雨季仍然无法通行。
现在,随着芒果种植规模扩大,原来的这条小路太不方便了。“要想富,先修路”,想到这句话,何元能决心把原来的路拓宽,让车能直接开到芒果园。从他家到山下的公路还要经过别人的一块承包地,协商同意后何元能开始实施修路大业。何元能从银行贷了五万元,又从朋友处借了两万,请来推土机、挖掘机师对原来的小路进行开挖拓宽,宽的地方直接弄平,窄的地方拓宽。经过在山上10多天作业,道路修好了。
没想到的是,这条路刚刚通车,何元就被人举报了,四川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其修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扩建后道路长847米,扩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3.17亩,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计44467.5元。接到处罚后,何元能向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抗辩,称其未占用林地且处罚依据认定错误,法院一审驳回何元能的诉讼请求,律师也称二审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作为处罚主体,对何元能修路的处罚依据主要是,认为其扩建道路的行为存在占用林地情形,而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便是以公益目的扩建,也不能免于处罚。
但就实际修路情况看,何元能修路的手段和影响并没有公安局认定的那样恶劣。他并不是毁林砍树自造了一条新路,而是在原有便道上进行加宽,便道两旁没有林木,连杂草都很少见。这一点村里的三位村民曾出庭作证:何元能将原来仅1米至2米多宽的便道进行扩建,在扩建的便道两旁只有部分山茅草。
不仅有现场的照片和村民的证词,从当地林业局的态度也可以看出,何元能的修路行为对当地树木林地并未造成太大影响,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违法事实必须接受处理,如果何元能缴纳齐罚款,道路也可以不用恢复原状,可以为其补办相关手续。”
既然这条路可以合理合法的存在,那么森林公安局对何元能的处罚是出于保护树木林地的目的,还是只单纯为了处罚而处罚?
说起来,公路村村通本来就不是村民的事,当地交通情况恶劣已经有很多年,政府原本应主动了解情况为其解决出行困难,现在不但没有积极解决问题,反而对他自力更生的行为作出难以承受的罚款,从一般的情理上讲,的确让人难以接受。的确,从程序来看,村民擅自将土路拓宽,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允许,也没有经过相关审批手续,这点是不对的。但考虑到何元能的特殊情况,是不是只能如此重罚而没有“依法通融”的可能?显然也不是。
村头荒坡间的阡陌小路,直接关乎具体农民的营生,一道小路的宽与窄,能不能跑卡车,决定着果子能不能卖出去,甚至关系到当地能不能打赢全面脱贫攻坚战。而这些小路,国家财政几乎不可能专项拨款建设,主要还是村民自主建设,那么就不能轻意打击农民建设的积极性。也正因为是农民自主建设的,手续难免不规范。本案中,村民就认为,农村修路占地比较普遍,只要没砍树就没有问题,结果还是撞到“法律的枪口”上。
但是要看到,当下各种具体的行政管理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行为人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就可能违法了。一些违法行为并不是像不能放火、偷盗那样是非明显,有些违法构成依赖于高度的专业管理规定。
关于公众的期待和执法尺度之间落差,之前有很多热议的案件,糖炒栗子自吹“本市最好吃”就算违反《广告法》、火锅店卖拍黄瓜要罚1万元、几个农民工一起搭伙就算“违规开办食堂”……固然,在行政管理日益精细的当下,很多看似没有什么社会危害的事,放在法条底下比一比,就是“板上钉钉”的违法,行政部门“按方抓药”直接做出行政处罚,也是“合法”的,但是,这种执法和公众对公正的期待距离颇大,需要引进“校正的公正”。
正是认识到一些机械执法带来的效果悖论,这两年,上海、苏州、青岛等地方都推出“轻微违法免罚”机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比如,不少地方将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等轻微违法行为,列入免罚清单,市场监管部门仅需要做出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的应对,这都取得了不错的执法效果。
生活不是非黑即白,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有时也是无心之失。善良的执法,需注意抑制规则被滥用。
在这起农民修路案中,农民并非恶意侵占村集体土地,修好的路不仅供自己使用,也供村里上下方便及救火使用。村民占用林地的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也难说有多么严重,作为“受害人”的村集体也没提出异议,相关举报很多可能就是个人恩怨。此时,就有必要引进“轻微违法免罚”机制,这不是大城市改善营商环境的专利,欠发达地区也一样适用。
此外,基层执法要避免执法躺在“舒适区”里,找那些形式要件比较确定、社会危害并不大的案件下功夫。这次农民自费修路被罚,是否也能适用“轻微违法免罚”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