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道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断增多,发生交通事故在所难免。而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会认为:
一、都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二、交通警察在认定责任时,也会偏向非机动车一方。
三、吃亏的一定是机动车一方。
四、作为机动车一方,就应该赔偿非机动车一方。
有上述这些想法的人,都会觉得非机动车一方是弱势群体,故需要得到相应的照顾和赔偿。那么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纵观全社会,弱势群体这一词,也只有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才会被人想到,那么,在交通法中,真的有弱势群体这一说法吗?
小编查阅了交通法的所有规定条款,却没有找到这样的词语。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没有弱势群体这一说法,既然在交通法中没有这一说法,那又何来的保护呢?据此,也可以断定,这一词语是被对交通法一窍不通的人杜撰出来的。
当然,任何言语的由来,绝不会是空穴来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这样的说法,主要原因还是不了解交通民警的办案程序。
交通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常用到的有两种程序:
一、简易处理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或者驾乘人员轻微受伤的事故,交通警察先以调解为主,然后按交通规则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非机动车一方来说,非机动车驾驶员一般不会和你谈交通规则、谈事故责任,反正你是机动车,既然我有损失或者受伤,那机动车一方就得赔偿车损和医药费。而作为机动车一方来说,既然发生事故,那以最快的速度解决为好,只要赔偿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不想在生活中因为此事而烦恼,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掏钱赔偿。
而作为交通民警来说,只要双方能达成赔偿协议,那肯定是无权干涉。但在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必须得维护交通法的公正性,与事实为依据,谁有责任就认定谁赔偿。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还适用于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有较大争议的事故情形。为调查和保留证据需要,一般程序涉及到交管部门扣留肇事双方的车证。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肯定是需要保障自身的身体健康,受伤肯定需要到医院检查和治疗,扣车扣证无所谓。但作为机动车一方来说,因涉及到扣车扣证,就出现太多的不愿意,那只有掏腰包现场商量解决。
而作为交通民警,双方能协商解决,肯定没法干涉。但也必须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然,认定书还是同样的以事实为依据,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据此,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非机动一方被称为弱势群体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更别说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和照顾。这一说法确实是不了解交通法或者是怕担事的人想象出来的。
小编认为:不管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都得遵循交通法的规定,损失按责任来承担。而不是因为怕处理事故繁琐,就轻易选择协商私了。更不要相信弱势群体这一说法,作为交通民警,绝对是与交通法规为原则,与事实为依据,来判定事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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