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将“净身出户”理解为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得不到任何共同财产。
那么,实务中“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01
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6年7月,张某与王某通过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男方王某自有一套房屋。2017年,王某与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与张某两人名下。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约定:夫妻婚后一定要互相恩爱,白头偕老,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如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分男方所有的房产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离婚,则将其婚前拥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2018年6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于协议中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被告张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协议书合法有效,既然男方王某先提出离婚,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原告王某则认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情感性宣言,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分割。
那么问题来了,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既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均不能强迫公民放弃婚姻自由权,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无权剥夺离婚的自由,即便夫妻双方约定说不得离婚,该约定亦属无效。
即便有协议书中的约定,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离婚的,亦需要前往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双方是否应当离婚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夫妻双方通过自行约定的离婚条件不会成为法院审理是否离婚的依据。
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亦为无效;财产约定无效则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原则来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秦州法院(作者:民二庭 张婉琴)】
02
“净身出户”的婚前协议能反悔吗?
法律咨询:
当事人:您好。我和我丈夫是在大学期间恋爱的,毕业分别找到工作后,他曾经除了我以外还同时与另一名女性交往,我发现后,提出分手,他也同意了。大约半年后,我丈夫又找到我,多次乞求我回头,而且一再发誓已经和那名女性分手,并立誓以后会对我忠诚。在结婚前夕,在我要求下,我们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日后丈夫必须对我忠诚,而且一旦离婚,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归我所有。现在,因为婆媳矛盾无法调和,我们已经决定离婚,但丈夫却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的约定将财产都给我,请问,他能反悔吗?
律师:您好。您和丈夫签订的婚前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忠诚协议。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规定是倡导性规定,并非强制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目前忠诚协议还不具有单独的强制执行力。即使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法院在审理时还要考虑协议是否剥夺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实践中,像本案中约定“一旦离婚,所有财产均归一方所有”的具有严厉的财产惩罚性质的约定,是通过损害夫妻一方利益的情况下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的,一般在司法实践并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律师:夫妻之间的有关忠诚义务的约定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忠诚协议中,夫妻可以要求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赔偿金或放弃部分财产,但不能对无过错方做出净身出户的要求,这种约定即使对方当时同意,日后仍然可以反悔。
当事人:好的,谢谢。
“净身出户”条款能否后悔?
关于这一问题上述观点从“目前忠诚协议不具有单独的强制执行力”角度认为婚前忠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条款可以反悔。
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净身出户”条款,法院对其效力有不同的观点
03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净身出户”条款可以反悔吗?
李刚和张芳离婚时签订协议:李刚净身出户,房子归张芳。但等到张芳需要李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李刚反悔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一种赠与,在产权没有转移前可撤销。江汉区法院不支持李刚的辩解,张芳赢了官司。
李刚和张芳1999年结婚,6年后两人离婚,当时双方约定:房产归张芳所有,李刚净身出户。由于这套房子是以李刚的名字购买,房子还有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双方又约定,后续的房贷由张芳偿还,等房贷还清之后,李刚协助将房子的两证过户到张芳名下。
离婚7年之后直到今年,该套房子的产权还没有过户到张芳名下,张芳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刚履行协议。李刚当庭辩称:“离婚协议说把房子给张芳,这只是一种“赠与合同”,这么多年来,张芳房贷没有还清,房子一直在我的名下。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没有过户,赠与也就没有完成,在赠与没有完成前,是可以撤销的”。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张芳与李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离婚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离婚协议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跟赠与合同不同,李刚的辩解无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判决该房屋归张芳所有。
不难发现,上述案件,分别将“净身出户”约定。与“离婚自由”、“忠诚协议”、“离婚协议”结合后才展开讨论。
从而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关于“净身出户”条款本身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效力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与周某系同乡,二人在外打工结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发现陈某一直沉溺于网游中不能自拔,夫妻双方经常因此发生口角。2017年春节期间,陈某因网游欠下不少债务,周某欲与其离婚。为挽救婚姻,陈某与周某签订协议书:如陈某因玩游戏而欠债,则“净身出户”。2017年4月,陈某因网游透支信用卡1万余元,周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且主张婚后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
焦点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净身出户”协议书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净身出户”协议书乃被告陈某为挽救婚姻而不得已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婚姻诉讼中多以出轨、家暴、吸毒等较大过错为惩罚理由,本案被告陈某仅仅是沉溺网游,“净身出户”对其处罚力度较大,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协议对象,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效。
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本案中,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平等主体,并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且陈某签下“净身出户”协议书是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故本案中“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对象,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的依据。(作者:彭竹枫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结 语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分割协议时经常将“净身出户”条款置于“忠诚协议”、“离婚自由限制协议”、“离婚协议”内,而法院在裁判中也往往只重视解决上述层面上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夫妻双方若想做出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应注意:《协议书》应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最好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定时间,在无相反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