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一切矛盾纠纷的根源就在于补偿数额,而补偿数额谈不拢,拆迁户就会面临违法拆迁的压力,拆违代拆迁、暴力强拆、深夜偷拆等等,但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较为“温和”的违法拆迁方式,这就是以租代征,即以租赁农民土地的方式代替土地征收,以低廉的租金代替征地拆迁补偿,今天就为大家介绍这样的一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李书军一审诉称,2003年10月1日,通许县政府、通许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建设绿地广场,与李书军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李书军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李书军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请求:确认李书军与通许县政府、城关镇政府签订的行政合同无效;一审诉讼费由通许县政府、城关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已经期满,且涉案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李书军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已无实际意义,判决驳回李书军的诉讼请求。
李书军不服,遂上诉。
二、案件分析
本案发生在《土地管理法》修正之前,因此适用的是旧的土地管理法,涉案的土地租赁协议是通许县政府为了完成城市管理任务、美化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而签订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应认定为行政协议。该行政协议涉及的绿化广场占用耕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租赁协议应为无效,但此时该协议的期限早已经过去,协议终止,无效的前提不存在,同时确认无效已经没有实际意义,鉴于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应当确认该行政协议违法。
三、法院判决
1.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
2.确认2003年10月1日通许县人民政府、通许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通许县城关镇东水沃村四组及李书军所签协议书违法。
3.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通许县人民政府承担。
四、案件总结
以租代征是在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违法征地模式,披着租赁土地的外衣,行使征收土地的事实,以租代征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规定的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逃避税费缴纳、保护耕地的法定义务,更是对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起诉没有实际意义”是严重错误的,因为该协议尽管已经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但依旧可以确认该协议违法,而做出该行政协议的县政府,应当在确认违法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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