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某日傍晚,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正在同向骑行二轮自行车的王某某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驾驶员王某有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伤者送医院后即返回现场接受调查,认定为自首,并且先行赔偿受害人家属5万元,故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分歧很大,又涉及保险公司,因此虽然经过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死者家属一方找到福州吴金荣律师,为其代理民事赔偿诉讼。
福州吴金荣律师接受本案委托以后, 很快就抓住案件的关键点,第一、死者是进城务工人员,按照户籍属于农村户口,能否让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赔付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并没有办理居住证。第二,司机王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获刑9个月,按照以往的案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再支持的,能否突破这样的惯例。
福州吴金荣律师代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指导家属搜集提供了死者生前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以及租房合同等等证据,证明死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一年以上均在城市工作生活,其生活来源于城市,消费也在城市。因此,我们有信心让法院支持按照城镇标准赔付死亡赔偿金。
那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法和司法机关逻辑是: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已对受害人具有精神抚慰作用,如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难免有被告人承担双重惩罚的嫌疑。根据上述规定,相当一部分法院对被告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不予支持。因此,我们能否获得法院的突破,从而支持我们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吴金荣律师经过研究大量的法律规定,认为也是有很大希望的。我们认为,从民事的角度来分析,被告实施的是侵权行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驾驶员王某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被定罪判刑是国家公权力行驶的结果,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我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维护私权的需要,主要目的是填补个体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
做好充分准备之后,我们便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完全也是围绕着我们之前预料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第一,是否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及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赔偿。因为我们准备充分,通过举证质证,最后辩论。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完全采纳了我们原告方的观点和理论,判决既支持了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同时也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赔偿金额达到82万元。一审判决后,司机和保险公司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的家庭遭遇不幸,我们表示同情,但我们无法改变,我们律师能做的就是努力帮委托人多争取一些赔偿金,为其排忧解难。家属拿到赔偿款也是万分感谢。
福州吴金荣律师提醒,碰到法律问题,应该找专业的有经验的律师处理,为您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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