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鉴定方式是常用的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技术手段,且《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那么如果非婚生子女要求婚生子女(疑似兄弟姐妹)进行强制DNA鉴定,进而推定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的,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即使有初步证据证明同辈疑似血亲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强制进行DNA鉴定,更不能推定同辈疑似血亲之间存在兄弟姐妹关系,或者推定与同辈疑似血亲的父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案例:非婚生子要求婚生子(疑似兄弟姐妹)进行DNA鉴定,被法院驳回
该案为江苏法院2019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黄某(男)与季某(女)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黄甲。2017年11月,黄某病故。张乙的母亲张某作为张乙的法定代理人,以张乙的名义诉至法院称张乙系黄某的亲生儿子且与黄某以父子名义共同生活,张乙应继承黄某40%的遗产。张某提供了DNA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送检的标记为“大”的毛发供者的基因型符合作为标记为“小”的毛发供者亲生父亲的遗传基因条件,张某称“大”和“小”毛发供者分别为黄某和张乙。张某另提供其与黄某的照片及黄某亲友等人的谈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黄某与张乙系父子关系。为了进一步确认其与黄某的亲子关系,张乙向法院申请就其与黄甲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黄甲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DNA比对检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张某无法证明标记为“大”的送检毛发来源于黄某,其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亦非确定黄某与张乙存在亲子关系的确切证据;第二,法院不宜强制黄甲与张乙进行DNA比对;第三,同辈疑似血亲并不适用亲子关系不利推定原则。综上,在无法确定张乙与黄某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张乙无权继承黄某的遗产。张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同辈(疑似兄妹)之间不能强制DNA检定,不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条所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系建立在主张方提供初步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存在严格的适用边界,即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婚生子女并无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更不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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