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捡到的钱捐给灾区,应当承担责任吗?
杜某在下班途中不慎将钱包丢失,恰巧被从他后面走的杨某捡到。杨某发现里面有人民币1000元,稍一犹豫,便将钱包收起。事后,杨某一直良心不安,于是便找机会将捡到的1000 元钱捐给了灾区。杜某后来偶然得知此事,便要求杨某返还。杨某以钱已捐给灾区为由拒绝。那么,杨某是否可以因此而不必返还杜某的钱呢?
律 师 说 法
杨某必须返还杜某丢失的钱。杨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了杜某受损失的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返还因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在杜某身后的杨某明知钱包是杜某所丢,却恶意侵占,属于恶意受益人。法律规定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利益所生的利益,即使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也应如数返还。所以,杨某应依法返还杜某的1000元,即使已将其捐给灾区,仍然负有返还的义务。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合同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甲与乙是好朋友,甲见乙没有正当职业,就口头答应赠送给乙10万元钱帮乙开一个小卖部。乙听后租了房子并买了货架、办理了营业执照,只等着拿钱上货了。这时甲告诉乙自己生意亏损,无法再把钱送给他了。乙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为此支出了两万余元,如果甲不把钱给他,他先前租房子买设备以及办营业执照的钱就白花了,但甲仍然不肯把钱给乙。甲需要把10万元钱送给乙吗?乙为此的支出甲是否有赔偿义务?
律 师 说 法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虽然成立有效的赠与合同,但甲享有撤销权,不必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因此给乙造成的损失,甲须给予赔偿。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一旦赠与合同被撤销,则该合同自始就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合同法》同时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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