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新闻发布会通报,大关20人履职不力,所在镇书记镇长就地免职
昨天(2月12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四场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组长,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陆林在发布相关情况时通报了一起“因返乡人员排查管理不到位、居家隔离措施不落实,由输入病例引发本地流行的典型案例”。
据通报,今年的1月21-22日,在昭通市大关县寿山镇公坪村有一村民家办丧事,全村大部分人参加,约有236人参加,其中,有2名从湖北返回当地过年的村民也参加了这一活动,这2人分别于1月29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1月31日均被确诊为新冠肺炎。1月22-31日这段时间,被确诊的2人多次与当地村民聚会、吃饭等,目前该村已有3人被传染上。,这是一起因返乡人员排查管理不到位、居家隔离措施不落实,由输入病例引发本地流行的典型案例。
省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调查处置,现已对所有密切接触者全部开展核查工作,三个村民小组实行封闭管理,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对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人员查处了20人,对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不力的寿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已就地免职。同时,对不履行居家管控措施的当地村民,公安机关已依法处理17人。
关于文中提到二代病例
自武汉新冠肺炎发生至今,我们常听到二代病例,那么这二个词语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二代病例是指在原发病例出现后,受其传染而发生的病例。来自疫情流行国家的病例被称为输入性病例,也叫一代病例,被一代病例感染的本土病人就被称为二代病例。
该案例由因排查管理不到位、居家隔离措施不落实
引发二代病例
1月22-31日这段时间
被确诊的2人多次与当地村民聚会、吃饭等
在此之前
1月24日,昭通市委书记杨亚林主持召开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当前面临的形势,周密部署我市的疫情防控工作。
要求按照“分级、分层、分情况”的原则,及时设置科学的卡点,开展全面的检查;全面开展所有涉及到武汉方向人员的跟踪排查,特别是突出务工和读书两个重点,全面排查到位,确保不漏一人;全面落实联防联控,及时监测管控到位;
同时,督促各县(市、区)全面完成所有涉及湖北武汉返昭人员的初步筛查及相关后续工作,特别是对在武汉务工和就学的返昭人员,必须落实见人见面的监测管理。
工作人员排查不到位
导致该村出现二代病例
警示
请大家引以为鉴
服从市委市政府的部署
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工作
齐心打赢抗击疫情战
2名返乡人员
没如实积极向当地政府反应情况
2月11日,云南省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人员的统一管理,依法惩治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重要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决定、命令、公告,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有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屋出租人及旅店业经营者对来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地区的承租人、旅客未主动报告,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康报告制度,如实登记复工人员信息,特别是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实时监测员工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症状,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告。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实施上述第一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20年2月11日
来源:昭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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