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逐渐喜欢上刑事辩护的。
辩护的意义不在于和检方辩论,更不在于从客户那里赚取律师费,而是在于如何面对生命,如何面对希望和恐惧,渴望和绝望。
中国的无罪判决的比例极低,不到千分之一。
仅仅以无罪判决作为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过于苛刻,不符合实际。
实际上,以下四种情况皆可以作为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
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可能会“得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替代品。
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很多案件明明不符合缓刑条件,但法院往往给检察院一个台阶,作出缓刑判决,这实际上也是对无罪辩护的认可。
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通俗讲,就是审判前羁押几个月就判几个月,以避免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这实际上等于是无罪辩护的成功。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曾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无罪难”。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告;一些本该法院依职权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苦口婆心地动员检察院撤诉;一些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以宣告;一些本该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予以宣告;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要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后,有的经当事人长期申诉,有的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数,如亡者归来,才被动地宣告无罪,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等等。这些做法,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明标准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格来说,这是一个哲学标准,而非法律标准,其最多是诉讼证明的目标,而不能充当证据标准。作为辩护人,我们究竟如何利用现有的证明标准进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值得思考。证据不足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以孤证定案。《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以孤证定案肯定属于“证据不足”。
第二,“一对一”的案件。这种案件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强奸案件,其二是受贿案件,其三是伤害案件。前两类案件发生的场所都比较隐蔽,没有第三人在场,很难找到相互佐证的证据。而在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中,究竟是谁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各自责任有多大,往往是各执一词,根本无法查清,容易出现一部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另一部分证据证明无罪的情况。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性都无法排除,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
第三,尽管有若干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过程的证据却是孤证,而且有相反的证据对它进行否证。比如,虽然有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犯罪动机和时间,但证明犯罪过程的证据却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仅如此,还有其他一些证据与被告人口供相互矛盾,这就意味着案件存在其他可能性,这种情况当然应当视为证据不足。如果案件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意外事故或自杀),也应视为证据不足。
辩护的成功,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一名被告人,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从死刑改判死缓,有的从死刑改判无罪,这是律师的无量功德和荣耀,也是律师作为法律人价值的彰显。
大部分案件的开庭是紧张和单调的,律师必须要学会淡定,把自己的焦虑放下,尽管很难。另外,开庭需要充沛的体力,阅卷、会见、取证更需要耐力。
所以,打官司是律师生活的主菜,还需要很多娱乐小菜来调味。打官司、打牌、打乒乓球似乎没什么联系,我经常喜欢把他们并列起来分析。
三者都需要运气和实力才能赢,但是,打牌、打乒乓球输了的话,还可以从头再来。
而对刑事辩护来说,输了,你的当事人将会失去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且辩且谨慎。
刑事辩护是刀尖上的舞蹈,既是技术,也是艺术。一旦犯了禁忌,代价是非常沉重的。比如对待一个案件,律师要尽量找出是否有无罪的理由。
无罪抗辩的目的就是要帮助被告人摆脱被拘禁的命运,尽管犹如灌了铅的骰子,很难取胜,但律师不能轻言放弃,更加不能草率推定被告人有罪。
最可悲莫过于律师做罪轻辩护,法院最后却判决无罪,这就是律师的失职。
而对于重罪改轻罪的罪轻辩护,律师切不可成为第二公诉人。律师只要把控方的证据、主张和罪名推翻,论证其不成立就可以了,而完全不必论证被告人构成一个较轻的犯罪,这同样违背律师的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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