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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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贺某某贩卖毒品5次,贩卖安纳咖共计54777.599克,贩卖罂粟壳2130克;被告人张某某赈卖毒品4次,贩卖安纳咖共计70575克,贩卖罂粟壳2530克,贩卖罂栗膏641.1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咖啡因和苯甲酸、也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罂、罂粟碱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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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故意向他人贩卖,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惩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数量较大。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乌审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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