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共青团玉林地委副书记、玉林市委书记、广西贵港市副市长等职的李乘龙,因受贿374万多元人民币、2.5万美元和1万元港币,另有60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于1999年1月27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0年4月23日被执行枪决。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广西个人涉金额最大的一起腐败大案,曾惊动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李乘龙,1952年10月26日生,广西北流市人,24岁担任玉林地区团委副书记,此后任县级玉林市名山镇党委书记,玉林市体改委主任,玉林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玉林市委副书记、书记,1996年升任贵港市副市长,成为一名副厅级干部。
1996年8月,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初步证实李乘龙涉嫌收受市水电局副局长兼供电公司总经理梁伟强贿赂4.5万元的事实。
1996年12月18日,在广西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参加研究生考试的李乘龙被纪委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
1999年1月6日至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定:李乘龙于1991年至1996年在担任玉林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74万多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对650万多元人民币、港币0.966万元、美元321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9年1月27日,玉林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李乘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赃款赃物。
李乘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999年7月12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0年4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李乘龙被执行枪决。
李乘龙被捕入狱时,写下一首诗:“钱遮眼睛头发昏,官迷心窍人沉沦;只因留恋名利地,终究成为犯罪身……如君能出赉赦手,脱胎换骨重卧薪。”
他曾这样忏悔:“我本来也不那么坏”,担任市委书记五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如果在我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一下,我也许不会走上死路”。(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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