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近日,沁水县公安局网安民警在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县居民任某涉嫌通过网络传播淫秽信息,遂立即组织民警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初步分析,该案上线可能涉嫌网络团伙犯罪,因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使用网络化名,利用QQ、支付宝网络平台等交流,人员信息繁杂、数据庞大,作案手段隐蔽,取证难度相对较大。办案民警经过深度研判、调查取证,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任某对其传播淫秽网站非法牟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犯罪嫌疑人任某(男,30岁,陕西省汉中市人,现住沁水县张村乡张村村,无业)于2018年6月份,通过浏览网站广告,使用QQ和“含羞草”淫秽视频网站的客服取得联系,获得该网站的推广代理后,在贴吧多次对该网站进行跳转推广,通过吸引网民注册会员,充值付费观看网站内的淫秽视频。截至案发,任某从该网站处非法牟利7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任某已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今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 | 壹一
来源 | 沁水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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