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当事人,现在也是我的朋友了,他是一位年龄比较大的老师,曾因为砸学生手机被家长投诉,并被学校处分。他咨询我学校处分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回答他说,学校处分你是对的,没有酿成大祸已是万幸。后来我问他后不后悔,他说不后悔,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学生带手机到学校玩一直是困扰学校老师的一个大难题,有些老师是劝教、体罚,有些老师是直接没收,有些老师(类似于我朋友这样的)急了就直接砸学生手机。
虽说老师砸手机的本质是为了“拯救”学生,但此举和有些老师体罚学生一样容易给自己带来“祸端”。
首先,刑法上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现在一部手机的价格很容易就在5000元以上,依据上述规定,老师砸毁一部手机极容易触犯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虽然现在有些学校老师为了规避此种责任,会与学生家长签署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大体就是,当学生带手机到学校玩时,学校有权没收并销毁手机。但这份协议或许并不能成为学校的“救命符”。
协议是学校与家长之间达成,那么学校有权处分的应当是所有权属于家长的手机,但学生带到学校的手机未必是家长的,学生的手机也可能是家长赠予的或自行购买的,这种情况下,手机的所有权归属于学生,家长无权处分,学校自然也就不能随意砸学生的手机了。
其次,民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前述之基础上,如果老师并不触犯刑法,老师的行为也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权益,学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老师、学校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再次,学校内部的处分。
因老师砸手机的行为通常并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是予以否定评价的,并老师还可能遭致学生家长的投诉,学校完全有可能会对老师进行内部处分。而很多老师实际上是事业单位编制,仍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约束,不排除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可能性。
最后,社会舆论的压力。
现在网络信息流传快、广,网民挖掘信息狠、准。网民不会只有支持老师砸手机行为的一方,更有反对老师砸手机行为的一方,砸手机的老师很有可能会成为网民的众矢之的。届时,老师甚至其家属都可能会因此遭受网络舆论的压力。
说了这么多,无非还是要告诉勤劳辛苦的老师们,虽然是为了学生好,但请不要砸手机了。如果没有寻找到更好的办法,那就用目前相对较好的办法(暂时没收手机),而不要冒险去用激进的办法(砸毁手机)。
家长们要与老师们一起努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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