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诚 明律师刑事特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拒执罪解释》)实施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数量大幅增加,部分“老赖”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缓解了执行难的困扰。但刑事自诉仍存在取证难、立案周期长、司法机关互相推诿、有罪判决率低、审判数量区域分布不平衡等问题。
拒执罪自诉实施以来,法院审理情况如何?具体存在哪些问题?本文选取了“聚法案例”自2015年1月1日到2019年10月22日有关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37113份裁判文书,对案件的审判年份、案件审判数量地域分布、强制措施及撤诉比例、量刑情况进行分析并整理了拒执罪刑事案件的裁判观点,希望能对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办理有所启发。
一、 河南省拒执罪裁判文书占全国九成
2015—2019年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数量
2015年,全国审理的拒执罪自诉案件的数量仅为79件,到2016年就增长到了3649件。2017年,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审理数量为29384件,达到近5年的高峰。2018年拒执罪案件的审理数量又回归正常,为3618件。
2017年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省份
进一步观察2017年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审理数据,可以发现河南省占据了全国审理数量的97.4%。原因在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于2016年11月5日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就法院向公安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案件;公安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发布后,河南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审理数量出现了爆发式增长。
二、自诉案件占比近四分之三
如上图所示,自诉已成为启动拒执罪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自诉方式启动拒执罪审判程序的优势在于,自诉人能灵活运用《刑诉法》赋予的撤诉权利与被告人协商,促使被告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以换取自诉人撤诉,实现多方共赢。因此,在拒执罪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原判决的履行率非常高。
三、公安不予立案的“前置障碍”已突破
《审理拒执罪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前提为“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这个本为规范拒执罪自诉程序的前置条件却异化为自诉程序启动的最大障碍。部分公安机关、检察院消极履行公诉权的现象依然存在,针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控告,个别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不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或者长时间未置可否,造成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提起自诉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立案,从而导致自诉程序无法启动。
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裁判文书中注明
公安是否不予立案情况
为突破“前置障碍”,2018年5月,最高法下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执罪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该规定破除了拒执罪的前置障碍,畅通了自诉立案的法律渠道。上图中,裁判文书中未注明公安不予立案的比例超过9成,也反映出法院不再拘泥于要求自诉人必须出示公安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积极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罪自诉案件。相信此后拒执罪自诉案件的数量还会进一步增加,更多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得到保障。
四、 打破高羁押率常态,羁押率仅为10%
我国刑事案件的羁押率高达90%,高羁押率已成为的常态。与之相反,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羁押率仅为10%,与其他案件的高羁押率形成了鲜明对比。拒执罪自诉案件的量刑普遍较低,大多为三年以下,能适用缓刑,且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撤诉的比例较高。正因为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具有量刑低、撤诉比例高的特点,此类案件才得以出现如此之低的羁押率。
五、 判决率低,执结率高
如上图所示,法院准许撤诉、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比例高达92.5%,其中大多为自诉人主动撤回自诉。拒执罪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回自诉的比例较高,说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威慑下,有相当数量的“老赖”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以换取自诉人撤诉。在自诉人撤诉的情形中,原判决的执行结案率几乎为100%,拒执罪自诉已经成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手段。
六、有罪判决裁判理由
明律师团队检索了数百份拒执罪刑事判决书,据不完全统计,下列行为均可以成为被告构成拒执罪的判决理由:
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2、未缴纳法院罚款;
3、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4、名下有车;
5、名下有房;
6、在农村建房;
7、有经营收入;
8、持有股权;
9、微信支付宝有高消费记录;
10、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11、参与赌博并支付赌债;
12、违反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等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即可委托律师提起刑事自诉。
七、拒执罪案件审判管辖存在
重大程序瑕疵
华东政法大学的游伟教授,在《严惩“老赖”也须坚守程序正义》一文中指出,司法机关在拒执罪刑事追诉中,对程序合理性、正当性的关注与研判,显得明显不足。执行法院与拒不执行的“老赖”存在一定的利害冲突,而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刑事案件大多由执行法院审理,有违程序正义原则。
目前,仅有上海市高院、高检等司法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执罪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案法院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冲突”必须实行整体性回避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拒执罪犯罪以及因拒执罪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原则上应由有管辖权法院的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希望全国能对此作出规定,改变此类刑事案件的传统受理管辖模式,使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不再成为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案的审判者,通过移送、另行指定管辖的方式,让与这起具体的执行案“无关”的法院更为客观、公正进行审理和裁决。
八、 结语
从上述审判大数据可以发现,在破解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拒执罪自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呈现出“自诉为主”的特点。较高的和解撤诉比例,也体现出拒执罪自诉能有效维护自诉人的执行利益,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信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拒执罪刑事案件立案的各种障碍将不断消除,拒执罪自诉审理将更加规范,自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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