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王文华
我国的司法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动和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下,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快速向“智慧法院”转型升级迈进。互联网+诉讼服务、案件送达排期、文书自动生成、庭审语音识别、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大数据分析等的运用,有效提升了诉讼服务水平、审判执行质效和审判管理科学化水平。
先进的司法理念、制度是无国界的,是属于全人类的司法文明成果。在司法信息化的进程中,司法文明成果的交流十分必要。域外司法信息化发展迅速、谋划细致,其中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是多个国家司法部门都在努力挖掘、运用、推进的技术,在审判执行工作、辅助司法、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突破与推进。
域外司法信息化进程
2019年,美国更新《联邦司法部门信息技术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包括“战略重点”和“IT计划的投资”两部分,旨在发掘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潜力。该《规划》还列出了信息技术建设的四个目标,包括:
1.继续构建稳定和灵活性强的技术系统和应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电子化服务、文档电子化管理、行政管理信息技术、安全保障等方面内容。
2.从司法角度协调和整合国内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应用,充分利用现有规定提高服务。
3.探索发展体系化的技术应用途径,实现高效且低成本的技术应用。
4.改善和更新安全措施。《规划》指出,在现有的安全保障基础上,司法部门将会通过防止网络和系统内部的恶意活动,监测、分析和减轻干扰,营造网络安全的环境。
这些规划在实践中也得以充分体现:美国新的刑事司法技术目录重新启动了130多个项目;人工智能被广泛应用于犯罪预防、预测、侦查、保释与假释监控等环节。
自2017年初起,英国启动司法信息化改革,号称“旨在实现自1873年以来最激进的改革”。此次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所有程序和庭审都采用数字化和最先进的技术;二是简化程序和流程,以便为民事、家事、刑事以及法庭司法制定统一和共同的程序制度;三是推进司法建筑的现代化,使法院和调解庭更有效地共同办公,并支持新的工作模式。
此外,2018年12月,欧洲委员会下属的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通过了在司法系统中使用人工智能的首份道德准则。2019年1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人工智能和数据保护指南》,其准则是“确保人工智能尊重人类尊严、人权和自由的基础”。
2018年,沙特阿拉伯全面实施法院信息化,沙特阿拉伯法院在11个月内发送了50万份电子通知。
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非洲也已经形成了司法数字化转型路线图。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的数字司法系统瞄准安全、便捷、效率,作出有效探索。
巴基斯坦正在建设电子法院;智利、阿根廷等国家也在电子证据等方面开展尝试。
域外司法信息化的六大平衡
通过考察域外司法信息化的进程,可以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司法信息化关注点的具体价值取向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关注以下六大方面及其之间的平衡:
1.关注信息化具体措施的公正性审查
在不少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直接言词证据规则都被认为既是古老的,也是保证司法公正所必需的诉讼规则之一。如果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那么如何弥补直接言词证据缺失所带来的证据不真实的瑕疵?法庭可以使用什么样的证据?如何处理缺失的证据?如何对目标进行优化及设置所有的相应评估数值?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使用虚假数据,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为评估这些工具的可靠性,由多家大型科技公司携手成立的组织 ThePartnership on AI(PAI)开展调查,并于近期发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收集了多个学科对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研究及伦理学界的观点,发现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使用的风险评估算法工具,存在严重的缺陷。
该报告也详述采用这些工具所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工具本身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偏差;二是工具与人交互的问题;三是治理、透明度和问责制问题。使用这些工具的部分原因是希望减轻刑事司法系统中现有的人为错误。但仅仅因为工具是基于数据设计的,就认为工具是客观或中立的,则是严重的误解。虽然公式和统计模型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和可复制性,但它们仍然具有或者放大了人类决策的许多弱点。
在美国威斯康星州法院审理的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一案(Wisconsinv.Loomis)中,被告埃里克·卢米斯因偷窃枪击者抛弃的汽车而被警察误当作枪击者予以逮捕。风险评估算法工具COMPAS系统通过对卢米斯回答的一系列问题的测算,将其危险等级认定为“高风险”。鉴于其存在偷盗和拒捕行为,卢米斯最终被判有罪并服刑六年。卢米斯提起上诉,但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COMPAS系统的算法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
再如,英国司法界对于司法现代化存在一种批评声音。地方法官指出,如果按照英国的司法改革计划,将会有更多的审判转化为视频庭审。如果没有直接负责人或机构承担公共责任,这种诉讼程序可能会破坏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2.关注信息化措施的透明度
倘若信息化措施的透明度不够,可能带来的问题包括算法黑箱,伪造、篡改、隐匿数据,披露算法等,有些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有些涉及金融稳定、安全责任等问题。
英国议会公共账户委员会(PAC)警告,由HMCTS开创的“计算机定罪”计划是有争议的。网上认罪、网上支付罚款,未经国家依证据进行讯问,后果会很严重。此外,未经评估,在线移动服务贸易未能通过足够的渠道获得法律建议。而对于如何在虚拟庭审中进行辩护,人们可能会作出不够明确、恰当的决定,进而可能引发偏见,导致不公正、不公平的结果。而且,有人提出,在司法进程中,尚未对数字服务进行适当的评估。尽管HMCTS保证其可以对数字服务进行评估测试,但目前,对于新技术在司法服务中的运用可能引发的广泛影响,仍缺乏应有的适当评估。
3.关注司法效率
“关注司法效率”在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中得到集中体现。司法效率评估方案是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了解欧洲各国司法效率有关情况的基础手段和重要的文本资料。
4.关注司法成本的比重
“关注司法成本的比重”在有些国家有所体现,特别是地方法院,主要包含在司法信息化的效益评估规划中。
5.关注司法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及网络安全
一些国家对司法信息化的安全性表示担忧,并试图采取措施保障司法信息网络安全。在努力推进司法信息化改革的同时,部分国家对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也非常审慎。
英国司法部文件显示,英国司法信息系统存在着“难以承受的风险等级”。对于信息技术应用在欧洲司法系统中的影响,评价指数涉及信息技术设施发展完善程度、立法架构的完善程度、战略治理发展程度等。评价结果的得出也需分三个阶段进行。
关于司法信息技术的安全可控性,多个国家和地区都体现出“司法拥抱科技,同时也警惕科技的副作用”的观点。这些国家或者从合宪性角度出发,或者从言词证据规则、技术安全性等角度出发,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保持审慎的态度,具体表现在从对司法现状的实证调研到给出具体建议。
6.关注司法信息的开放性与共享性,关注国际合作
域外司法一般认为,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管理并重,而且要高度关注信息技术适用的地域性差异。司法信息应当开放和共享,如果其他国家与地区发出司法请求,也应当尽可能满足,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相比较而言,国外司法信息化的着重点或优先级与我国不同。外国法院注重司法信息化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而对于民众的司法服务,大多则采取收费方式。例如,在新加坡、罗马尼亚等国,当事人获取庭审记录需要付费。
我国的司法信息化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部分法院存在干警应用网络积极性不高,缺乏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制度落实不力,经费困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严重滞后等问题。对域外司法信息化进行翻译、调研、深度分析等工作,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整合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加强司法记录和信息的机密性、加强国际合作,从而提高世界司法信息化水平、促进全球司法公正。
【本文系北京外国语大学基本科研业务重点项目“中国反腐对外传播与腐败治理中的国际话语权研究”(项目编号:2018JJ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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