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新社特约撰稿人丨王恩海
王恩海
法学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期间,大连10岁女孩淇淇被13岁蔡某残忍杀害的消息“一时刷屏”,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围绕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展开了新一轮讨论。每逢“熊孩子”作案时,都会引发类似讨论,但此次与大多数“熊孩子”作案相比,有两点明显不同:第一,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第二,行为人蓄谋已久。在媒体报道的类似事件中,与蔡某类似的是发生在2016年广西的沈某案,该案三名被害人只有8岁、7岁和4岁,沈某实施杀人行为后,逃至广东境内方被抓获。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是一个立法而非司法问题,考虑到我国修订刑法的历史,只要立法者认为“条件成熟”,列入刑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就能通过。因此,无论是哪一方观点,关键在于要说服立法者。
纵览双方观点,可以发现双方在如下问题上达成共识:不是说已满14周岁的行为人就自然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一天不满14周岁即不具有这一能力。显然,传统刑法教科书将刑事责任年龄放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进行论述,至少并没有反映问题的全貌,由此可见,双方将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作为论述的主要依据并不全面。
那为什么大多数国家均设置了刑事责任年龄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
预防司法腐败。毕竟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如何确定年龄是一个简单易行的操作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司法工作人员基于犯罪主体而导致有罪、无罪的自由裁量权。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未来,“多建学校,少建监狱”是全社会的共识。
基于这一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应当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周岁:
第一“熊孩子”实施的犯罪大都是暴力、恶性犯罪,而孩子们早在幼儿园时期即接受了“未经允许不得用其他小朋友的东西”“要有礼貌”“不要伤害他人”的教育,在这样的教育模式和背景下,主张未满14周岁的人不能认识其所实施恶性、暴力犯罪的性质,不能认知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显然并不切合实际。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表明,部分未成年人在恶意利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规定,在“未满14岁,杀人不偿命”观念的指引下实施恶性犯罪,这种行为显然应当得到强烈谴责,理应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
第三刑罚对被告人具有惩罚、预防、教育功能,对被害人具有抚慰功能。刑罚是国家垄断的权力,国家不仅不允许社会公众私力救济,而且还会处罚复仇行为。
“熊孩子”实施的犯罪大都表现为强奸、杀人、绑架等恶性犯罪,这些犯罪都有明显的被害人,而“熊孩子”实施的犯罪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点,这就导致被害人的范围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如何抚慰无辜的被害人虽然是所有刑事案件都面临的课题,但因为不能追究“熊孩子”的刑事责任,其面临的最大惩罚是收容教养,如果民事赔偿再不到位,如何安置此类案件被害人“受伤的心灵”显然更为困难,毕竟现在的处理结论与普通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格格不入,不仅难以为被害人接受,广大社会公众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几乎每次“熊孩子”作案后都会引发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第四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并无影响。
除此之外,笔者就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做如下说明:
1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与“多建学校,少建监狱”的理念相违背。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难以证伪的命题,就此尚有两点予以说明:(1)刑罚的惩罚功能或许能够抵销增加出来的潜在犯罪人的基数;(2)与14周岁的孩子相比,12周岁孩子的体力难以实施恶性暴力犯罪。
2治理“熊孩子”是一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努力。
笔者对此深表赞同,但笔者认为刑罚同样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
3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体现了法律的慈悲。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第1条确定的立法目的,保护被害人是刑罚的重要功能,当面对恶意规避刑事责任年龄的恶性刑事犯罪时,谈论“法律的慈悲”对被害人而言已经不是“在伤口上撒一把盐”那么简单了。
4少年刑事司法主要考虑的是未成年人保护。
毋庸讳言,少年刑事司法具有鲜明的特色,“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原则不容动摇,但这并非意味着对实施恶性犯罪的“熊孩子”无动于衷,尤其是对被害人也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显然需要足够的智慧。需要强调的是,现阶段在这一方针、原则指引下的矫正措施尚未到位,由此导致“熊孩子”处于“两不沾”地带,这应该是社会公众难以理解现行处置措施的重要原因。
5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恶性犯罪属于少见现象,“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
与全国处理的刑事案件数量相比,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恶性犯罪的比例极低,但正如前文所言,孩子是国家、民族的未来,每一起“熊孩子”实施的恶性刑事犯罪均会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地、长期地讨论,因此,这虽然属于少见现象,但并非“琐碎之事”,刑法理应有所作为。
6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对我国现行刑法带来大的冲击。
笔者认为,只要将现行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修订为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即可,并不会对刑法体系带来多大的冲击和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是现阶段世界所有国家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多建学校、少建监狱”的理念支配下,种种举措难免有“投鼠忌器”之嫌疑,但我们不能无视被害人那流泪的双眼,不能漠视社会公众那不解的眼神。
“每一个‘熊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同样道理,“每一个无辜受害者的背后都有无数个优秀的家长”,只有被害人有权利宽恕凶手!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震惊痛心。
最近,大连一则 “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的新闻引发关注, 让人愕然而沉重。
据@大连公安 24日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据《新京报》报道,10月27日,大连警方相关负责人就10岁女童被害一案回应新京报记者,目前对蔡某某采取的三年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案发后警方迅速行动,以最快的速度锁定了嫌疑人。在调查方面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链。目前证实,案件由蔡某某一人所为,其父母并未参与,也不知情。”
大连警方相关负责人称,根据法律,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期间,办案人员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认定蔡某某的父母没有管教能力,蔡某某符合收容教养的条件。
谁来保护“少年的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校园暴力案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但是每一起个案都让人揪心。
最近,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修订草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寄予了治本的厚望。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中,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
不少委员认为,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应加大。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对 “严刑重典”应该谨慎。还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此外,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
此外,这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还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修订草案还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首次提出学校要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全流程把控风险。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此外,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
面对未成年暴力,小北和陈念在电影《少年的你》里给出了他们的答案 —— “你保护世界,我保护你”。
影片的最后,成为大人的两人,也终于真正拥有了保护他人的能力。
那么电影之外呢?
小孩子无知无畏,社会不能听之任之。“你保护世界,我保护你”的少年意气固然可贵。但在一个法治社会,一部公平的法律该成为一剂预防药,也该是一副镇痛药。
呵护每一个少年,让青春充满阳光,社会有期待,国家也正在做出一系列行动。
保护每一个少年,我们人人有责。
责任编辑:Susan | 版面编辑:Ne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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