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未竣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即,对于建设工程已竣工的,以工程实际竣工日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对于未竣工的,以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天龙公司与宏力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申请再审裁定
【简要案情】
一、2001年天龙公司与宏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为同年5月;
二、涉案工程未竣工,双方即解除合同;
三、2005年10月,天龙公司起诉宏力公司追偿工程价款,并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案涉建设工程系未竣工工程,建筑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其与实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的竣工之日,即2001年5月起计算。建筑公司2005年向实业公司主张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显已超法定期限,故对其优先受偿权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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