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和,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摘要
证据为本的实践模式主张社会工作专业应该基于实证研究范式下的实验研究结论,采取有效的干预策略为案主提供服务。然而,日常生活的实践过程,包括专业实践过程,是在特定社会场域中被结构性关系所形塑,又被特定场域下的符号体系所掩盖的惯性化的即兴发挥过程。它有自己的实践逻辑,不受实验过程的控制,很难将实证科学知识直接应用其中。本文通过一个社区矫正案例展示社会工作专业如何把犯罪学研究指明的再犯风险的发生面向和风险要素等实证知识与当事人的生活习性和生活轨迹结合起来,跟随当事人日常生活中不断涌现的压力事件,协助其对自己的行为习性进行反省和自觉,重新选择新的应对模式,逐步改变生活模式,降低再犯风险。
关键词
实证知识;实践逻辑;生活事件;反思性;社区矫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逐渐认识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是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2019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然而,如何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的“四化”,则是一个需要深入讨论的话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围绕着如何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以北美地区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提出了证据为本的专业实践模式(evidence-based practice model)。“证据为本的实践”是一套基于实证主义认识论范式产生的专业实践原则,主要基于行为主义科学而提出一套可客观测量的指标体系,并用实验研究方法来验证其有效性的专业干预策略(Gambrill, 2006)。但是,当它运用于一个特定的社区环境时,就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地方性知识,进行处境化实践。然而,如何进行处境化专业实践?处境化专业实践和日常生活实践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证据为本的实践理论并没有进行深入讨论。与此同时,提倡诠释性实践的学者认为,实证科学研究出来的实证知识很难直接应用于地方化处境,强调处境化实践是一种基于地方传统文化的批判对话的本体存在哲学(伽达默尔,2001)。本文并不想就证据为本的实践和诠释性实践进行抽象的理论争论,而是借助北美地区流行的循证矫正模式(evidence-based correction)在中国社区矫正领域的处境化应用的案例,试图回应专业实践领域中的一个关键议题:实证性知识和实践性智慧的辩证关系问题。本文认为,借助布迪厄提出的反思社会学技艺(Bourdieu & Wacquant,1992)和舍恩(D. Schn)提出的在行动中反思的框架实验模式(Schn,1983),中国社区矫正专业以及其他人类服务专业(广义的社会工作专业)可以超越北美地区循证矫正(证据为本的实践)的争论,把柯林斯(H. M. Collins)在讨论人工智能专业时提出的四种知识类型——事实性规则知识、启发性规则知识、操作性指导技巧和地方文化体会技术(Collins,1990:115)和舍恩提出的行动反思(Schn,1983)整合起来,发展出一种富克(J. Fook)等人提出的能够把普遍性知识转化成新的在不确定性情景下创造性应用的专业属性和专业能力(Fook et al.,2000)。
一、北美“循证矫正”的产生背景及争论
“循证矫正”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将广义循证实践模式推广到司法矫正领域后产生的新概念。它要求司法矫正工作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以往研究的有效证据来选择矫正手段,并且在实践中开展科学研究,积累新的证据,指导以后的司法矫正工作(MacKenzie,2006:20)。具体到司法领域,循证矫正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回应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犯罪社会学界长期流行的一个神话:犯罪行为的个体差异相对于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微不足道的,除非能够减轻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否则社会服务类矫正项目都是无效的(Andrews & Bonta,2010:89)。根据循证矫正的代表人物安德鲁斯(Donald A. Andrews)、邦德(James Bonta)的回顾,20世纪50年代以来,每隔10年都有学者对发表的矫正项目评估报告进行系统性的回顾研究,尽管这些回顾研究中至少有50%以上的类似实验研究项目支持辅导性矫正项目有助于降低再犯风险,但是这些作者却无一赞同临床矫正项目。否定矫正项目积极效果的文献中尤为突出的研究是1974年罗伯特·马丁森(Robert Martinson)在美国《公共利益》杂志上发表的著名研究报告《什么有效?——监狱改革的问与答》(Martinson,1974)。尽管这个报告显示,在230个改革项目中至少有40%-60%的矫正项目是有积极效果的,马丁森却得出了没有一个改革项目有效的结论。除了上述来自犯罪社会学的批评之外,安德鲁斯和邦德认为,这些研究都采用了破坏知识的策略:凡是负面的研究结论都毫无疑问地被接受;凡是支持矫正效果的研究都遭到了严厉批评,因而产生了破坏其正面效果的作用,批评的手段包括怀疑其标准有问题、污蔑其治疗措施、贬低其理论基础等;另一个做法是把矫正效果的测量问题和概念化问题当作项目本身的效果问题(Andrews & Bonta,2010:351-352)。
显然,在循证矫正的背后是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科学地位之争。犯罪社会学关心的是相对宏观的变量,不管是其因变量集合犯罪率,还是其自变量,都是社会集体层面的概念和指标。比如,20世纪30、40年代流行的差别连接和强化理论(Sutherland & Cressey,1960),50、60年代流行的社会失范和结构紧张理论(Merton,1957;Cohen,1965)、低下阶级文化理论(Miller, 1958)和帮派文化价值理论(Sykes & Matza,1957),都是从社会交往、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等范畴来分析偏差和越轨行为的。这些理论把社会环境因素当作个体行为类型的自变量,强调从社会环境出发来进行干预,进而影响个体行为类型,使其遵从社会规范。然而,犯罪心理学则是从心理动力和人格结构等范畴来分析个体行为的(Glueck & Glueck,1950),认为这些范畴要比社会环境因素更容易控制和改变(Hirschi,1969;Gottfredson & Hirschi, 1990),能产生更加明显的行为效果。
为了超越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争论,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北美犯罪学开始强调从实证研究出发,用科学有效的研究证据来支持矫正实务的决策和选择,发展证据为本的矫正模式(循证矫正),继而根据实证研究支持的能够降低再犯风险的显著因素整合成一种犯罪理论。经过这种实证研究和理论提升的循环过程,安德鲁斯和邦德提出了通用人格和认知社会学习理论,并将其作为犯罪心理学的新典范(Andrews & Bonta,2010:138)。他们认为,影响个体行为的直接因素是心理动力理论和认知学习理论,而个体的心理动力和认知学习技巧来自其家庭、学校和交往群体的间接影响,至于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则又是借助家庭、社交、学校和就业等中间变量起作用的。借助这个三重层次的理论模型,他们开发出了具体的评估工具(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提出了矫正工作的风险、需求和回应性三个指导原则(简称RNR原则)(Andrews et al.,1990),并开发了以认知行为策略训练为核心的司法矫正示范项目(Strategic Training Initiative of Community Supervision)(Bourgon et al.,2009),逐渐形成了比较系统而且经得起实证检验的司法矫正模式。进入21世纪以来,循证矫正模式以其系统的理论、可操作的实务模式、扎实的实证研究证据,成为世界上流行的司法矫正发展的新方向。
这似乎表明,在新一轮的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争论中,犯罪心理学通过实验研究,成功回击了20世纪后半叶以来犯罪社会学对矫正治疗项目的否定,重新肯定了针对个体的认知、人格、情绪问题的干预策略的有效性。但是,循证矫正实践模式中依然存在着实践和理论的矛盾:一方面在其一般理论框架中强调个体的再犯风险因素(反社会行动的历史、认知和态度)都受到社会情景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在其操作实务中集中于个体认知、态度和情绪等因素的强化督导,忽视了对社会关系、家庭、教育和就业环境的干预。因此,循证矫正模式必然要引起新一轮的争论,只不过在新一轮争论中,没有人再否定矫正治疗项目的有效性,而是讨论如何能够发展更加全面而综合的罪犯矫治和犯罪控制项目。
二、循证矫正的争论和挑战:超越再犯风险因素控制
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学者对基于RNR原则建立的评估工具和矫正模式提出了质疑。美国犯罪和偏差行为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f Crime and Delinquency)在2009年美国循证矫正大会和美国犯罪学协会大会上发表了一个报告《质疑证据:对司法系统采用的风险评估模型的批判》。这个报告的作者是美国威斯康星麦迪森大学犯罪学教授克里斯托弗·巴德(Cristopher Baird)。作为美国犯罪和偏差行为委员会副主席,他坚持认为风险和需求不是一类因素,不应该合并在一个评估工具里,如果复合在一起会降低评估工具的预测效率。巴德尤其怀疑安德鲁斯和邦德提出的犯罪动因需求概念(criminogenic needs),认为所谓的犯罪动因需求作为犯罪的动态风险因素是一个混淆术语,犯罪动因需求和再犯可能性的关系只是统计分析的相关性。当具体到不同个体时,犯罪动因是不一样的,需要结合个体的具体情境来决定某种需求是否是导致犯罪的因素(Baird, 2012:61)。
上述争论和挑战都基于循证矫正是一种科学有效的矫正方法这个前提,真正的质疑则是对循证矫正的价值目标和科学方法的挑战。比如,循证矫正的首要目标到底是降低再犯率,还是保护社会?相比早期的静态风险评估,安德鲁斯和邦德等人虽然已经增加了犯罪动因需求和社会性保护性因子的评估,但是他们仍然是围绕降低个体再犯可能性这个核心目标来实践的。可是,个体再犯风险和社会功能恢复是什么关系?恢复社会功能主要靠矫正手段,还是靠发挥矫正对象的潜能和社会环境中的资源优势呢?矫正服务应该是以改变个体的再犯风险因素为主,还是以增强其潜能和优势为主?尤其在少年司法领域、家庭司法领域以及司法精神健康机构里,更应关注这些问题。有学者指出,基于再犯风险控制的有效证据通常会忽视罪犯的个人、家庭及其社会支持网络中的优势和资源,应该采取优势为本、以家庭为焦点的干预策略(Shapiro,2012:75)。英国犯罪学家甚至认为,缓刑司法领域由传统的个案工作技巧转向片面的风险分析只是一个神话,一方面对再犯风险的甄别技术并无提高,另一方面却导致一线缓刑官的专业技术减弱,忽视了缓刑人员的真正需求,而且倾向于提高缓刑人员的风险级别,而不是提供真正满足需求的服务(Fitzgibbon,2007)。
进一步而言,在人类服务领域,人们不但质疑服务的目标定位和策略问题,而且对循证实践的认识论基础也提出了质疑。循证矫正是源于广义临床实践追求专业有效性的冲动。但是关于专业有效性的界定和实现途径,在临床实践领域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Boyes-Watson & Pranis,2012;Payne,2014:56-58;Plath,2013:229-240)。大致来说,这个争论背后涉及到三种社会科学认识论范式:实证主义认识论、解释主义认识论和批判诠释学派认识论。
证据为本的实践主要沿着实证主义认识论来界定和测量专业实践的有效性。在实证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证据的有效性取决于研究方法的设计和控制。有学者指出,根据研究方法的严谨性,存在一个证据科学性从高到低的排序,最优的证据来自随机分配的临床实验法(randomized clinical trial),其次是准实验法,然后是单个案评估,最后是案例报告(Rubin & Babbie,2008:31-32)。实证主义认识论不但假定专业实践证据效力的科学性存在着高低差序,而且假定人们的行动模式是技术理性的,也就是在实践中遇见问题首先要把问题转换成结构化的、可以回答的问题,然后搜寻有最佳证据支持的答案,进而批判地评估这个最佳答案的有效性、可用性,最后再把这个方法应用到实际的问题中,同时要对自己的应用过程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改善(Gambrill, 2006)。
然而,解释主义认识论认为,个人的行为取决于个人所理解的社会环境的文化模式,个人和社会环境的文化模式之间的循环演绎理解影响着个人的行为模式。文化解释主义认为个体的行为模式取决于其背后的文化价值体系,只有理解了个体行为的意义体系,才能理解其行为的模式(格尔茨,1999)。所以,对应的行为改变策略多是一些针对地方文化模式的相对宏观的干预策略,比如20世纪50年代芝加哥大学社会服务系探索的社区文化干预项目(Miller,1959)。进一步而言,在文化解释主义模式下,个体行动者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机械行为主义者,他根据内在信念价值和概念框架对现实世界的遭遇进行启发性(heuristic)解读和决策(Webb,2001)。
批判诠释学派进一步认为,文化意义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并不是提供一个可以随便选择的文化环境,而是个人在社会交往中负载着的脱不掉的道德外衣(施瓦特,2007:212),后者深深地影响着个人的立场和价值判断。因此,研究者不能假装价值中立,随便进出自己和他者的意义世界来描绘和呈现他人的意义体系,而应像伽达默尔所说的那样,围绕着社会交往主体之间的交往实践活动,就他们所背负的传统和知识与之进行相互的批判反思,不断澄清自己的历史传统和知识背景,以达到相互理解和实践的目的(伽达默尔,2001)。临床实践也不例外,实践人员在对自己的案主进行评估和干预时,并不是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来进行科学评估和干预,而是对彼此的道德判断进行澄清和批判的过程(Clark,2006;Witkin & Harrison,2001)。如果是这样,社会行动其实就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互为主体的批判反思对话过程,而不应是共同让权给科学研究者,遵循科学研究结论的行动。就算是寻找证据,也应该通过参与式研究,把服务对象引入到研究过程中,让服务对象发声,并参与到对自己经验和行动的解释和对话中去(Humphries,2003)。
上述讨论告诉我们,即使是循证矫正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实证主义范式,通过一种化约主义的方法论把复杂的社会互动情景简化成个体行为的几个维度来进行评估,进而推荐一些简单有效的干预手段进行普遍推广。基于实证主义科学范式的循证矫正需要整合客观性再犯风险知识、工具性认知行为改变技术、文化解释主义提出的地方文化知识问题以及批判诠释理论提出的主体参与和反思对话问题,以提高矫正专业的实践能力。
三、把实践过程带回来:实证性知识和实践性智慧的整合
一旦把实证研究的有效证据应用到具体的实践情景中,就不再只是实证主义和诠释主义之间争论的知识论问题,而涉及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实践过程的认识存在许多争议,它到底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变的过程,还是一种结构性、规则化的模式?它是不可言说的实践智慧,还是可以阐明的实践模式?这些问题成为了当代实践理论的核心争论(Schatzki et al., 2001:13-19)。
追索实践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发现它的历史本身就是充满争议的演变过程。最早系统阐述实践知识的当推亚里士多德。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把人的优秀品质分成五部分:技艺、知识、实践智慧、科学和直觉(亚里士多德,2007:242)。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智慧不同于其他品质,它是一个人在实践中明智审慎地思考什么对自己是好的和有益的能力,而且这种好处不是指健康和强壮,而是一种好的生活方式(亚里士多德,2007:246)。他认为,实践智慧不是知识和技艺,因为实践智慧处理的都是权变性事件,不能通过推理性知识来完成,也不能单靠技艺来完成。实践智慧不是由一般通则性知识构成的,而是包含具体细节的,因为实践智慧是为了指导行动的,而行动关注细节。由于实践智慧是引导具体行动的,人们应该区分两种知识,即具体的知识和原则性知识。如果只能有一种的话,那么应该是前者(亚里士多德,2007:254)。因为实践智慧处理的是具体事实,所以它不能靠知识推理,而是要靠感觉来做。但这里说的感觉不是常说的五种感官感觉,而类似于对一个数学命题做出直觉判断的那种感觉(亚里士多德,2007:258)。
但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实践智慧在历史长河中长期受到忽视。进入中世纪,西方社会被天主教所主宰,维持着一种神正秩序,而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社会又承接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理性主义思路,努力探索思辨理性和道德理性的秩序问题。这在康德和黑格尔那里达到了顶峰。康德提出,“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康德,1999:177)。黑格尔则指出,人们只有追求绝对精神,按照绝对精神行动才能成为历史主体,最终获得自由(黑格尔,2011:45)。这种过度注重理性和精神自由的思辨哲学被马克思颠倒了过来,重新回到了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也就是劳动实践过程。马克思说:“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成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马克思,2003:6-7)。马克思认为一切精神活动都是基于物质生产过程之上,并反映物质生产过程及其在生产过程结成的社会关系的实践过程。因此,马克思认为人们不能在精神领域获得解放,而必须“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马克思,2003:8)。但是马克思并不是一个自由意志者,他承认“人创造环境,同时环境也创造人”(马克思,2003:18),因此他认为革命解放事业必须尊重人类生产条件和生产关系的历史发展规律和现状,只有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才能产生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和生产关系的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
马克思为后来的实践理论奠定了基础,当代实践理论都是继承了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历史条件构成行动的实践背景这一基本命题来讨论行动和实践条件的关系问题的。这方面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和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他们都试图结束在西方社会思想界长期存在的个体能动主义和系统结构主义的二元对立,用一种结构性(structured)和结构化(structural)的实践过程理论来统一主观能动和社会结构的分裂(Bourdieu & Wacquant,1992;Giddens,1984)。布迪厄通过“惯习”(habitus)这个概念来连接个体行动和实践场域的关系,而所谓惯习不是习惯,其包含了个体的即兴发挥和情景判断,但是惯习已经通过身体化的反复灌输成为一种潜意识的禀赋(Bourdieu,1977:79-87)。吉登斯也采用“结构化”(structuration)这一概念来说明个体行动和时空结构的关系。他把人们的日常互动放在一个时空延展的过程中来认识,虽然日常行动是可知的,但是这种可认知性受到潜意识和意料外后果的限制,所以是一种难以言说的复杂的实践意识(practice consciousness)和常规化套路,只有在被询问或遭遇困难时,人们才需要对其进行清晰描述(Giddens,1984:281-283)。社会结构中的资源配置对人们行动的影响(也就是权力机制)并不是如系统论和功能论所说的机械的因果关系,而是通过一种规则化和常规化的实践意识在人们的具体行动中得到体现。
总之,不管是布迪厄,还是吉登斯,他们都把自由行动放在实践的背景和过程中去理解,而且都借助实践感觉或者实践意识把实践情景的客观结构特征通过身体化反应呈现在行动过程中。他们都反对那种逻辑实证主义的机械决定论,但是也不认为个体可以突破结构限制任意自由行动。人们是通过对实践情景的体认和默会来行动的,它成为人们的第二秉性,默默引导着人们即兴发挥的行动。这实际上一方面复兴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phronesis/practice wisdom)概念,另一方面把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转变成一种象征体系和社会结构形塑出来的身体秉性(disposition),或者象征支配的隐蔽方式。这使得实践智慧成为社会结构再生产或者结构化的微观机制,掩盖了早期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治伦理实践中的恰如其分地做出判断和决定的智慧感觉。虽然布迪厄认为实践过程是一种无法反思的身体习性的即兴发挥,但是他却大力倡导反思社会学技艺,通过反思学术场域的资本分布、结构性关系和探求理论逻辑的习性,试图恢复对日常生活实践场域中的实践逻辑的敏感度和探求方向(Bourdieu & Wacquant,1992)。布洛维批判布迪厄的理论体系存在一个悖论,即一方面认为他人都是受实践过程中身体性禀赋控制的智人,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学家可以具备穿透场域结构和身体习性紧密关系的洞察力(Burawoy, 2012)。因此,布洛维认为,作为一种反思社会科学,这种洞察力不应该是社会学家的特权,而应该是其他专业人员和社会大众都可以掌握的技艺(Burawoy, 1998)。
在专业实践领域,许多实践者都在谈论如何复兴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知识问题,一个焦点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能否转变成清晰的规则而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德雷福斯认为,虽然计算机科学不断提高运算能力,但是专业能力是一种“知道如何做”的知识,这类知识不同于“是什么”的知识,要通过经验积累转变成直觉判断(Dreyfus & Dreyfus,1986:50)。研究人工智能的专家柯林斯也认为,对于文化浸染产生的技巧和知识是一种默会知识,这种知识是无需清楚描绘和变成规则的,而只需要在实践中适当地发挥就可以了(Collins, 2001)。舍恩却认为,专业实践活动虽然不是对实证性知识工具理性的机械套用,但是为了追求专业有效性,需要根据复杂模糊的专业情景来进行框架实验(frame experiment),把实践中运用的默会性技艺转换成特定案例的认知框架和行动方案(Schn,1983)。富克等整合了德雷福斯、柯林斯和舍恩等人的理论,就社会工作专业能力的发展建构了一个从外行到专家的七个阶段的发展演变过程。他们发现,这七个阶段的知识类型、技巧、价值、看问题的视角、处境针对性、灵活性和创造性都是不同的。而要想成为真正的专家关键在于能够整合各类知识、技巧和个体经验,依据具体处境进行灵活和创造性理解,并付之行动,而不仅仅是靠程式化的直觉反应(Fook et al., 2000:180)。
实践社会学和专业实践研究的两个传统对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研究都有启示:一方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需要具备在特定处境下的知识应用能力和转换能力,以提高复杂而不确定环境下的应对策略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专业不是实验室中的科技发明,它不仅是对实证研究的应用,而且是对常人在生活中的行动能力和反思能力的培养,以期提高他们的实践智慧(Uggerhj, 2011)。所以它需要一种参与式行动研究,强调多方参与和反思对话,跟随实践的展开过程,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和困难仔细分析,通过反思对话产生新的理解框架和行动策略,然后再去实践中检验其成效(Stringer,1996:16-17)。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重要技巧是能够抓住关键事件,并把它放回到特定处境中来反思,并与当事人对话,再提炼出对话的主题和模式,反思这些主题中隐藏的假设和框架,发现所言和所用理论解释的差距和矛盾,发展出新的行为可能性(Argyris & Schn,1974;Fook,1996:6-8)。
四、扩展循证矫正的实践过程
(一)基于证据的风险评估和干预策略
下文将使用作者亲自参与的实践研究项目——2012年与B市D区司法局联合开展的社区矫正实验项目来展现循证矫正应用中的一些关键环节,说明循证矫正实践中遭遇的阻力和解决策略。该项目采取了目的抽样的方法,分别从三类地区选取了六个不同类型的案例,其中城镇社区两个、城郊社区两个、农村社区两个。六个个案中,当事人包括一名女性和五名男性,其中三名为青少年,犯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一名成年女性犯诈骗罪,一名成年男性犯过失伤害罪,另一名成年男性犯盗窃罪。根据循证矫正模式提出的LS/CMI评估工具所列的八大风险因素,经过初步的评估,我们发现六个个案中的四个个案有一定的再犯风险,需要跟进。其他两个则属于风险较低的个案,按照RNR原则不需要深入干预。需要系统干预的四个个案基本信息和再犯风险因素分别如下表所列。
基于上述风险因素评估,根据循证矫正模式的建议,我们最初采取认知行为模式来干预案主的认知和情绪管理模式。另外,我们还把他们和社会工作、心理学两个专业的几个大学生组成一个自我探索的混合性成长小组,希望通过小组经验学习形式来实现个体的改变。我们每周举办一次小组活动,并分别和四个个案进行单人会谈,提示他们注意上述高风险的再犯因素,并提出肯定性建议,示范如何改变的方式。
(二)证据为本干预策略的失效
以钱某为例,他表面上对评估报告中所列的风险因素都很认同,也很配合我们的认知治疗,认识到自己的情绪管理能力较弱,愿意做出改变。但是当他喝醉的时候,又会失去理智,并对平时的辅导内容表示不屑。在一次小组活动中,钱某情绪失控:“你让我配合你们的活动,可是我现在就遇到麻烦了,烦着呢!怎么配合你们?”钱某退出了小组,在一旁闷闷不乐。而钱某的表现也影响了那次小组活动中其他几个组员的表现,导致整个小组活动效果不佳。
小组过后,我和他单独面谈,才知道导致他酗酒和情绪波动的现实原因是他的婚姻关系。他的妻子比他小五六岁,两人通过朋友聚会认识后,由于未婚先孕,女方家长被迫同意他们结婚,并匆忙举办了仪式。在儿子出生后,钱某与妻子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妻子在婚后开始对男方的家庭条件和丈夫的个性表示不满,再加上结婚本来就是匆忙草率的,妻子的父母也支持妻子离婚。可是,他妻子在没有合适对象之前并没有提出离婚,而是通过离家出走的方式来惩罚他对婚姻的不忠,并通过偶尔的旅馆约会方式来获取他的钱财。钱某的情绪基本上是随妻子与他关系的亲疏而波动的。当妻子与他约会时,他的情绪就很好;当妻子不理会他时,他就会烦躁不安。这导致认知行为疗法和互助成长小组对他都难以发挥效力。正如他告诉我们的:“我现在正面临媳妇离婚问题,哪有工夫跟你们学习?你们要是能够帮助我把媳妇找回来,我就跟你们学习。”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鲍某、李某和王某的案例中。鲍某也是身陷于紊乱的家庭关系中,因此回避我们的家访介入。她丈夫在她被拘押之后离家出走,直到我们介入时都没有回家,而她母亲则认为她生活能力太差,让她哥哥替她做主安排日常生活,并把她儿子接到自己家照顾,不让她再管孩子。鲍某因为自己的罪错,无力向母亲和哥哥争取自己的权利。尽管我们一再提出要协助她处理家庭问题,她都拒绝了,不敢让我们去见她母亲和孩子。
李某则一直对我们的介入表示敌意,每次会谈都像挤牙膏一样,问一句才答一句。经过家访,当我们了解到他父母的离异情况之后,他更加愤怒,拒绝和我们谈论父母离异的事情。此外,我们发现,他的父亲和爷爷奶奶一直都把他母亲当年提出离婚视为不能原谅的背叛。他从小跟着父亲和爷爷奶奶长大,自然接收了很多对母亲的不满情绪。父辈的恩怨使幼小的李某左右为难,进而导致他敌视任何人谈论他父母之间的关系,且容易情绪失控。实际上,导致他犯罪的原因就是学校里有人谈论他父母离异的事情。当时他愤怒得不顾一切,打伤了同学。李某过度敏感的防御心理导致直接的认知行为疗法难以开展,而对于参与自我认识的成长小组他也只是表面应付。
王某在表面上一直是个很乖的孩子,不管我们说什么都能够接受并积极配合。但是,我们通过个人生命史回顾发现,王某从小是在爷爷奶奶家长大的,和父母亲感情疏离,从初中时期就喜欢结交社会大哥。王某的父亲忙着在外面应酬生意,母亲则忙着和朋友打麻将,对孩子的爱护主要表现为一种理性规划,缺乏情感交流。在一次家访中,王某的父母就多次询问:“我们孩子这么积极配合,将来能否撤销案底,不影响他的前途啊?”
这种功利性目的使得王某表面上很配合我们的工作,但是社区矫正警官告诉我们:“王某的配合只是为了获得矫正官的好评,将来消除案底,其实他的作息时间依然比较混乱,经常和朋友在夜店里唱歌喝酒,白天睡觉。”
我们的干预策略并没有真正生效。我们只好改变将个体再犯风险抽离生活情境的干预策略,而是沿着犯罪学家桑普森和罗布提出的再犯风险生命历程演变思路(Sampson & Laub,1990),跟随案主的生命历程,围绕其生活世界的关键事件和机会展开工作。只不过我们不认为这些事件会自动成为降低再犯风险的机会,而是需要社会工作的专业干预,改变其习惯性反应模式,学习和尝试新的应对策略和模式。
(三)行动惯习:既是实践智慧,也是行为限制
基于上述问题,在勉强完成几次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之后,我们就改变干预策略,转为协助案主面对现实中的紧迫问题。然而,我们发现每一个案主都有自己处理问题的行为习性,而各自的行为习性使得他们要么抗拒学习新的行为模式,要么架空学到的新行为模式。布迪厄指出,行为习性的生成主要是在场域结构中通过实践在身体中进行反复刻画的过程,进而又被象征性符号体系所遮盖而作为自然化反应机制,其核心特征是“无法认识”(布迪厄,2003:177-179)。在不识理性目的,或者说误识了象征体系的状态下,行为习性以一种自动化反应模式根据自己的生活情境进行即兴发挥(Bourdieu,1977:10-15)。
比如,针对钱某的婚姻问题,经过对个案生命历史的梳理,我们发现钱某的早期生活中存在一些亲子关系问题。钱某的母亲从小对钱某缺少关爱,总是采取呵斥和责备的方式来管教孩子。钱某由爷爷奶奶带大,所以对母亲抱有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在理智上爱自己的母亲,另一方面在情绪上却愤恨和疏远自己的母亲。这种原生家庭的亲子关系模式导致钱某在亲密关系上缺乏安全感,并将其投射到现在的婚姻关系中。他对妻子既讨好又警觉,在夫妻生活中存在着暴力倾向。他妻子有次在电话中抱怨说:“他心理不正常,需要心理辅导,每次醉酒之后就要求性生活,而且很粗暴。”
我们把他的特殊的亲密关系模式反馈给钱某,希望他意识到自己潜在的亲密关系模式影响着他的夫妻关系,并鼓励他尝试改变。但是,钱某口头上答应得很好,实际行动却依然被行动习性左右。一次,钱某酗酒之后再次跑到岳父家里去闹,要求把妻子接回家。妻子家劝说不成,就对他大打出手。钱某见到我们时头上还缠着纱布。而他这种不理智的表达方式进一步坚定了妻子离婚的决心。
鲍某和原生家庭的父母关系也很纠缠,她的父母一方面对她保护有加,替她照顾孩子,帮助她解决住房和生活问题;另一方面却对她表现出极大的不信任,并通过她的儿子来暗中监视她的动态,不时警告她不要再惹麻烦。尽管我们反复鼓励她勇敢地面对父母和兄弟对她的操控,并愿意陪伴她去家里和父母兄弟沟通,试图为她培力,但是鲍某却受顽固的行为习性支配,总是找借口拒绝我们的介入。当我们提出要帮助鲍某调解家庭关系时,她对我们说:“我母亲身体不好,我哥哥警告我不要让你们去打扰我母亲。否则,他以后再也不管我了。”但她又委屈地告诉我们:“我也不满意哥哥和母亲对我的控制,但是因为我没有工作,要靠母亲和哥哥帮忙照顾才能解决现在的住房和生活问题,所以又不敢得罪哥哥,只能听哥哥的。”
鲍某陷入这种进退维谷的境地不能自拔,虽然外人看得很清楚,也向她解释得很明白,但是她却无法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虽然她总是向我们抱怨孩子是自己的却和自己不亲,想要亲自照顾孩子,但就是不敢挑战母亲和兄弟对她的控制,无法要回自己的孩子。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李某和王某的案例中,每个个案都有自己的行动习性和塑造此习性的实践场域。
(四)借助关键事件的能量引发反省和改变
布迪厄使用人类学调查的案例反对经院学派的客观结构主义和理性主义策略,强调实践意识和行为习性作为社会场域结构再生产的实践逻辑,似乎习性成了一种无法突破的配置机制,不断地再生产象征资本所掩盖的社会结构的支配模式。然而,布洛维却认为,布迪厄把行为习性的支配力量看得太重要了,尽管社会客观现实和象征体系都在通过特定场域的互动游戏塑造着个体行为,但是个体对游戏的认同取决于游戏本身带来的神秘化掩盖机制(mystification),而不是所谓的深入潜意识或无意识领域的误识性的(misrecognized)行为习性问题。布洛维认为个体在特定情境下是可以识破互动游戏制造的神秘化掩盖机制的(Burawoy, 2012)。然而布洛维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来揭露日常互动游戏的神秘机制,并引发个体识破日常互动的神秘支配机制。反思实践导向的社会工作策略倒是提出了个体习性改变的机制——借助关键事件引发的常规互动模式的危机,通过一种安全可靠和促发性的对话打破日常互动的游戏模式,进而推动当事人抓住机遇发生改变(Fook, 1996;Fook & Askeland, 2007)。这和实践理论家夏兹金(Theodore Schatzki)提出的实践模式类似。如果说行为习性或者实践意识是一种通过身体发生的配置机制,那么我们可否通过新的实践情景中特殊事件提供的情感目的模式(Schatzki, 1997:299)来引导当事人去识破自己的行为习性,从而产生改变呢?在本文的四个案例中,我们都采取了这种关键事件的对话策略,以事件本身的情感能量作为改变的动力,帮助当事人反省过往习惯的反应模式,引导他们适当冒险,尝试新的应对策略和互动模式。下面我们选择钱某的案例来集中说明这一干预策略。
钱某对维持现有婚姻幻觉的破灭就来自于一个特殊生活事件机遇的出现。在经过了反反复复、长达一年的“短暂约会—情绪改善—妻子逃离—情绪低落—酗酒发泄—行为失控”的循环实践过程后,钱某的妻子最终还是到法院起诉了钱某,这导致钱某一度情绪崩溃,每每深夜酒醉后就给社工老师打电话倾诉。在这个关键时刻,社工老师成为钱某情绪宣泄和行为模式转变的引导者。社工老师一方面耐心地倾听钱某的情绪宣泄,另一方面适时地引导他面对危机,打破自己对婚姻不切实际的幻想。
经过艰苦的调整期之后,钱某逐渐接受了现实,开始探索新生活。他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寻找到一位新的生活伴侣。一天,钱某打电话给社工老师,想让社工老师见见他的新女友,给他把把关,看是否合适。尽管这超出了社工的正常工作范围,社工还是见了他的新女友。他的新女友比他大几岁,是位离异的女士,有一个女儿暂时跟着父亲在外地生活,看上去温柔贤惠、聪明机智。作为钱某的社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好机会,可以趁机分别和钱某和他的新女友重构各自原有的婚姻经历,让他们彼此了解和反省各自的婚姻模式和自己的应对模式,希望能够在这次的婚姻组合中采用一种新的婚姻模式。我们提醒钱某:“新的女友相对比较成熟,能够包容你的个性,但是你是否发现你在原来的婚姻中太过任性和粗暴?你自己的个性有一种隐忍和爆发的周期性特征,能否在新的婚姻关系中去改变这种情绪表达方式,学会自然地表达自己的情绪?”
我们也提醒钱某的女友:“虽然你喜欢钱某的直来直去,可是他的个性并不成熟,他一方面非常安静和随和,但是在压力下又很暴躁,你不能只是简单包容他的个性,而要认识到这个特征,提醒他改变。”
这次谈话进行得轻松而深入,尤其是钱某能够对社工的谈话和引导给予重视,双方都同意社工的分析和建议,开始了新的约会,并不断地向社工咨询生活中碰到的问题。经过半年的时间,他们终于结婚了。婚后双方虽然也有小的摩擦,但是总体上过得还是比较幸福、甜蜜的。钱某的情绪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戒掉了酗酒的毛病,安心工作,并把自己的孩子以及妻子前任婚姻中的孩子接过来一起生活,成为了一个负责的丈夫和父亲。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人的行为习性不是不可以被识破和改变的,当然也不是通过理性分析策略可以被随便识破和改变的,关键在于进入到特定时空的实践情景当中,跟随特定时空中的生活事件机会,协助案主反思自己的习惯性做法,适当冒险,探索新的可能性,逐渐提升自己的认知觉察能力和应对能力,把从生活事件中学习到的经验转移到其他生活事件中去。这正是维特根斯坦(2001)所说的规则跟随实践的家族相似性和权变性。每次事件都是新鲜的,无法原样复制以往的应对模式,只能在遭遇生活事件时勇敢地面对,积极探索体验新的反应模式,学习新的反应模式。
五、结论与讨论
正如甘布瑞尔所言,真正的循证实践并不是仅仅遵循实践指导手册,而是要把实证研究结论、案主的个体情况以及地方实践情景结合起来(Gambrill, 2006:344)。可是,正如布迪厄所言,循证矫正模式作为一种学院实证研究提出的科学理性主义的矫正模式,容易陷入理性主义的认知行为模式而强调改变个体行为,忽视了个体行为和特定场域下的象征文化体系的相互塑造过程以及“掩盖—不识”机制(布迪厄,2003:177-179)。但是,日常生活实践产生的行为习性和实践意识并不是像布迪厄说的那样不能被识破,只能靠社会学家的反思技艺来实现。实际上,正如布洛维所言,实践场域中塑造的实践意识和行为习性或许不是一种深层的不识机制,而只是一种互动游戏导致的神秘化掩盖机制(Burawoy,2012)。只是,这种神秘化掩盖机制也不是简单地通过认知行为治疗就能觉察和改变的,而是需要跟随生活历程,等待生活事件的出现,借助于事件本身的能量来促使个体发生改变。我们根据上述案例所得出的结论是,要想突破个体行为习性和象征文化的神秘机制(或者说不识机制),必须跟随案主的生活历程,利用各种生活机会和关键事件来重构生活互动模式,发展新的应对策略。
然而,我们也并不同意生命历程学派所说的,只要生活事件出现,行为模式和再犯风险就会自动发生改变(Sampson & Laub,1990)。实际上,正如富克等人提出的主张,围绕日常生活的实践,抓住关键事件出现的时机,对生活经验的反思重组,才是专业实践的关键策略(Fook,1996;Fook et al.,2000;Fook & Askeland,2007)。我们的研究也支持了这种专业观点,不管是钱某生活发生的转折,还是李某、鲍某、王某生活发生的转折,都是因为社工的陪伴、同理、支持和增权,协助他/她去发现和创造生活机会,抓住特定生活事件来进行反思和对话,从而促使当事人发生改变。如果没有社工的陪伴、支持和增权,即使关键事件发生在当事人身边,也可能白白浪费机会,不会成为改变的契机。
而能否识别生活事件、抓住生活机会,要靠专业知识的储备和专业能力的训练。这就涉及到本篇文章要讨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最关键的专业实践能力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是循证实践所说的有效证据的指导应用吗?还是诠释学派所说的地方性文化知识的循环理解和启发性引导?在我们的案例中,所显示的是柯林斯所说的四类知识类型的综合运用和体现:事实性规则知识、启发性教练式规则知识、操作手册性质的觉识技巧和文化浸染技巧(Collins,2001:105)。根据迈克尔·伊拉特对专业知识的划分模式,这四类知识也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实证研究揭示的命题性知识,另一类是实践过程中关于如何做的知识。这两类知识借助于个人体察性知识,并通过具体经验联系起来(Eraut,1994:103-116)。也就是说,实证研究发现的一般命题和原则并不能直接转化成具体的、直接指导实践的专业知识,它需要和具体的情景案例结合起来,转变成如何做的实践能力。而这个转换过程离不开专业人员的个人体察经验。伊拉特借鉴舒尔茨的现象学来说明个人通过经验学习的模式。每个人都处于生活的经验之流中,这组成了日常生活交往秩序的基本模式。但是,当我们遭遇问题或困难时,会对常规经验模式进行反思。这种反思是出于实用性目的,根据一定的理论视角,并针对特定情景目的进行的反思。一旦进入反思过程,就会涉及实践过程知识。伊拉特把实践过程知识又划分为获取信息、熟练性行为、审慎性思考、个人思维的元思维过程。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受制于生活的紧迫性,都只是快速收集和处理信息并作出熟练反应。但是,这样快速的加工信息和熟练反应并不总是有效,它受到诸如意外事件、预期目的、特定网络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错误。因此,尽管熟练的决策和反应能力在过去常被当作实践中的默会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高级实践能力,但其实它并不是真正的高级实践能力,且容易出现失误。伊拉特认为,真正的高级实践能力需要能够帮助进行审慎思维的过程知识,以及对自身常规思维模式进行反思的元思维能力。所以,关键是如何把实证性知识和实践性智慧结合起来,培养一种根据实践情景举一反三的实践能力,既不照搬实证研究的指导手册,也不依赖熟练技工的默会性直觉反应技术(Fook et al.,2000:180)。正是因为熟悉犯罪学提出的再犯风险的八大风险要素和循证矫正提出的RNR干预原则,我们才能建立再犯风险的评估框架,敏锐意识到再犯风险点。然而,要想彻底转变他/她们的再犯风险,不能仅靠抽离的认知干预策略,而是需要进入其生活世界,跟随其生命历程,抓住关键事件,促进其发生转变。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对生活世界和生活机会具有敏感性和洞察力。
总之,本文并不是要反对在犯罪矫正领域进行实证研究,而是批判对实证知识的简单、机械套用,用一种工具理性的策略来控制现实情境,并化约成对个体行为的治疗。作为一种罪错行为机制的改变职业,社区矫正专业当然需要学习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实证知识体系,但是社区矫正的专业属性和专业能力不能停留在对实证性知识和工具性技巧的掌握上,还必须具备柯林斯所说的对地方情景的洞察能力。这不仅需要社区矫正专业人员具备实践性知识和智慧来洞察地方性情景下的行动策略,而且要协助矫正对象反省和觉识自己的生活处境塑造出来的“口是行非”的顽固行为习性问题。这种“口是行非”的顽固习性并非如布迪厄所言无法被识别,关键是要在特定生活事件出现时抓住这个机遇,在一种安全信任的环境下,由专业人员和当事人一起反思重组自己的生活经验,鼓励当事人适当冒险,探索新的行动策略,建立新的互动关系模式。
责任编辑: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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