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苦力贸易是16世纪至20世纪初西方殖民者掠夺、贩卖中国人口为奴隶的罪恶活动。清朝前中期,在清朝统治阶层“闭关锁国”政策的严厉实施下,清朝政府对于国民出国、华侨回国都会予以严厉制裁,这从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苦力贸易”的发展速度和覆盖范围。
鸦片战争后,随着国际劳力市场对华工的需求,“苦力贸易”悄然升起,但清朝政府对此未予重视,而且地方官员由于惧怕洋人,也不敢过问,只有当“强行掳买”的拐贩事件扰及地方治安时,才出面弹压以息民愤。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出于力保广东和局的考虑,以柏贵为代表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地方傀儡政权——广东巡抚衙门在英、法的胁迫下开招工合法之开端。
清朝入关以后,在各项治国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绝大部分借鉴了明朝旧例,再加上南明政权的海上军事力量屡屡发动反清抗清活动,出于军事目的和政权稳定的考虑,清朝初期就开始奉行“闭关锁国”政策。
乾隆皇帝执政时期,在康熙、雍正两朝的殚精竭虑治理下,清朝走向了鼎盛,幅员辽阔、物产丰富、经济文化发达。但这盛世景象,却带给了乾隆皇帝盲目的自信,“闭关锁国”的成为清朝的基本国策,“闭锁”海岸范围进一步扩大,他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
在严厉的“闭关锁国”政策影响下,清廷奉行的华侨政策为:限制民人自由出洋,迫害归国华侨,对海外华人采敌视态度。
《清史通鉴》中记载了清中期对于出洋、归国等人的严厉惩治规定:
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一月,仍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解回立斩。后又经福建提督施世膘提请,补定:入洋贸易人民,三年之内,准其回籍;出洋商人不得夹带华人,一违者治罪。
由此可见,清朝前中期对于出洋、归国等行为坚决反对,并予以严厉的惩治制度管控。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经过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四个朝代,清政府在限制华侨出入国方面制定了种种禁令,并且日益完备。这对于清朝时期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百姓基本利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一直在悄然进行的“苦力贸易”活动。
请道光二十年,英国政府以林则徐的虎门销烟等为借口,决定派出远征军侵华,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而且以中国失败并赔款割地告终。中英双方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鸦片战争后,随着国际劳力市场对华工的需求逐步增大,“苦力贸易”悄然升起,并逐步形成产业。
01 “苦力贸易”兴起的历史背景
19世纪兴起盯“苦力贸易”是国际国内诸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就国际因素而言,“贸易文明”的废除和资本主义列对殖民地的高频率开发,引发了对劳工、苦力的大量需求。
1814年《根特条约》的签订迫使英美只好废除“黑奴贸易”。
1842年《韦伯斯特一阿什伯顿条约》则杜绝了各国从事地下“黑奴贩卖”的梦想。
前几个世纪新大陆廉价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地不复存在。出现这种局面对于殖民者来说是不甘心的,要改变劳动力不足的局面,唯一的方法就是寻找新的货源。积弱积弊而又人口众多的中国成了各殖民者的理想猎奴场所。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将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将中国开辟为新的“劳工掠夺地”的原因进行过相关论述:
1、人力资源丰富。在18世纪的一百年中,中国的人口由1.5亿发展到4.3亿,中国人口的快速、大量增长,让西方殖民主义国家看到了劳工掠夺的希望。
2、中国人口快速增长,但耕地面积非但没有增多,反而在具体政局环境影响下,还有所减少。再加上晚清时期的生产力低下,土地兼并情况严重,得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沦为佃农或流民甚至变成了沿街乞讨的乞丐。这种情况还导致了剥削的加重,租地租率的提高,,同时也导致了通货膨胀。而米价的抬高对人民影响最深,尤其是以大米为主食的南方人苦不堪言。
为了活下去,南方百姓也只能走向“苦力出口”这条路。
3、清朝虽然有着相关法律制约移民行为,但随着清朝的逐渐衰败,这类法律管控几乎成为一种摆设,并未真正实施。相比较于其他地区的严格管理,在清朝开展“苦力贸易”的风险更小。
4、与黑人奴隶和白人劳工相比,中国南方人的劳动品质更加优良,他们更适合在热带作业。而且中国“苦力”较黑奴和白人劳工合算,不仅运费要低于从非洲贩运黑奴。而且雇用中国“苦力”的成本也很低。
除此之外,晚清时期的政府腐朽、官吏腐败也是迫使基层百姓“走出去”的重要原因之一。
《张享甫文集》记载了这一时期,“大小官吏贪风炽盛、营私舞弊、贿赂公行”的混乱状况进行过记载:
为大府者,见黄金则喜;为县令者,严刑非法搜括邑之钱米,易金贿大府,一以博其一喜。至于大饥人几相食之后,犹借口征粮,借名采买,驱迫妇女逃窜山谷,数日夜不敢归里门,归而鸡泵牛犬一空矣。一归未数日,骨差又至矣,门丁又至矣,必馨其家产而后己。
沉重的压迫又导致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征战连年对于基层百姓带来了更大的伤害。社会动荡和流民数量急剧增加,如此困境之下,出洋做苦力毕竟还算是一条能够活下去的道路,“苦力贸易”得以迅速发展。
02 《北京条约》的签订对“苦力贸易”的巨大影响
1、《北京条约》签订前的“苦力贸易”
1845至1859年十四年间,晚清朝廷一直沿袭传统立场,漠视“苦力贸易”造成的各种弊端。部分地方官员对此更是放任自流,不闻不问。
对于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北京条约》签订之前的这段时期,晚清沿海地方政府对于“苦力贸易”的具体表现,以厦门政府最具代表性。
厦门是最早的“苦力”集散地,这里的官员对“苦力”出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认为:
这一时期的移民出洋受到厦门地方官的暗中许可。
他们怀着明哲保身的态度,对“苦力”出洋及其各种弊端不加过问,只是在偶尔的闲谈中“评论某某船装运出洋的移民比一般的更好或更坏。”苦力贩子甚至敢将苦力聚集地点设置在距离当地政府只有几步之遥的地方。在当地政府的默许态度下,移民出洋的行动都是公开进行的,没有为意欲出洋的人设置任何障碍。
但在《北京条约》签订之前,“苦力贸易”,尤其是强行掳走、人口贩卖性质的“苦力贸易”是违反了大清律法的。而且,“苦力贸易”对于地方治安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也只有在当地方治安受到极大震动时,地方政府官员才采取一些温和手段,并借机勒索钱财,用来贿赂自己的上司,把案子搪塞掩饰过去,以免影响自己的仕途。
但是,厦门政府的这种苟且态度和默许态度,让当地的“苦力贸易”发展到了恶性循环之中。“苦力”商和拐子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以致闹得各阶层民人怨气沸腾,各种揭贴四处悬挂。但是地方官又害怕引起中外交涉,不敢触及洋人,唯一的行动是对付拐子和“苦力”商们。
但厦门政府的这种行为对于“苦力贸易”犹如隔靴搔痒,他们既没有关闭任何“苦力”行,也没有逮捕任何白人贩子。“苦力贸易”仍然蓬勃发展。
但是,这一时期的“苦力贸易”还只是发生在沿海地区,即使光明正大的公开进行,对于较高级别的政府和官员,百人贩子们还是有所顾虑和忌惮的。
2、《北京条约》签订后的“苦力贸易”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相继侵入中国。但是,它们不满足已经取得的特权和利益,蓄意加紧侵犯中国主权,进行经济掠夺。1856年10月,英殖民主义者利用“亚罗号事件”制造战争借口,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
战争的结果,仍然是以晚清政府和英、法两个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而结束。在一系列《北京条约》中,以中英《北京条约》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有:
也就是说,《北京条约》的签订,将原本已经公开进行的“苦力贸易”合法化,从根本上解决了对百人贩子开展“苦力贸易”的“唯一制约”!
毫无疑问,《北京条约》规定清政府不得阻止华工出境,使外国掠卖华工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更加肆无忌惮。
1、《北京条约》签订后,晚清中央政府对“苦力贸易”的态度
其实,从“苦力贸易”开始之初,晚清中央政府就对此抱有反对态度,并且数次严旨命令地方政府予以管控和治理,但当时的地方官员对于“洋大人”的畏惧,对于所谓的“外交事件”会带给自己的灭顶之灾更为惧怕。所以,地方政府一般会对当地发生的“苦力贸易”隐瞒不报。所以,晚清中央政府对于沿海地区的“苦力贸易”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北京条约》签订后,恭亲王奕訢出于国家安危和国家正面形象维护的需要,在保留华工基本人权、自愿性、贸易限制等三方面予以据理力争,而且罕见的得到了英法等国的认可。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记载:1864年,法国人在江西等地招工,遭到当地官员的反对后,法国人将此事上报,晚清政府给予了相关回应:
务以保全华工为主,对拐匪绝不能心慈手软;,建议参照前两广总督劳崇光与英法所订章程,结合江西地方情形变通办理,并就中国罪人化名出洋者如何交换,与法领事参酌妥办。
由此可见,即使在《北京条约》签订以后,晚清中央政府对于这种有损国家形象和国民、国家安全的行为还是秉承着抵触态度的!
晚清中央政府代表——恭亲王奕訢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记载了1865年,湖广地区发生招工纠葛时,当地政府给予民众的告示:
各守分安业,切勿轻听奸民诱骗。劳力出洋,数万里之外,语言不通,呼音无应,必致生不能返,死无所归。外国若持有执照确凿可据,才可遵照条约办理,以敦和谊。
如此能够看出,《北京条约》签订以后,在中央政府的态度带领下,各地方政府尤其是内陆地区地方政府,对于“合法”招工的“劳工贸易”还是以抵触、反对态度为主。
但这种迟来的态度对于已经“合法化”的“劳工贸易”已经毫无作用,除俄国外,英、法、美三国在南方均设有招工所,导致大量华人远赴外洋,仅1860年至1862年间,经香港的契约华工就达十万多人。同时,《北京条约》签订后也并没有控制和制约非法人口拐卖甚至强行掠夺事件的发生频率和次数。
对于《北京条约》以后,违法“苦力贸易”事件却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主要有一下几个原因:
2.1、西方国家工业化的巨大影响和西方殖民地的大幅度增加,使得对“劳工”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在之前“劳工贸易”的负面影响下,合法的劳工招募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大的劳工需求,非法人口贸易便趁机占领了较多部分市场。
2.2、《北京条约》只是晚清政府同英法等国之间的约束,而那些于晚清政府没有签订条约的国家,比如古巴、秘鲁等国对于劳工的巨大需求,就只能通过非法的“劳工贸易”手段供应。
2.3、《华工出国史料汇编》认为,人口贸易乃系晚清时期除鸦片外,给殖民主义国家带来的第二份巨大贸易经济收入。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西方贩子经常避开地方官府,唆使拐匪效劳。
对于这种情况,《华工出国史料汇编》也有过相关记叙:
1866年春,上海法租界外国流氓与内地奸民私相勾引,希图诱卖乞丐。广东诱拐人口出洋之案,亦是层见迭出。
2.4、因为缺乏明确的招工章程和基层民众自身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的缺陷性,诱拐事件也是西方人贩的惯用伎俩。“愚民被胁诱,,动辄数百十人。被卖者语言不通,自以为受雇佣工,一经出洋永无下落。”的情形层出不穷。
晚清时期猖獗的“苦力贸易”乃系晚清政府腐朽羸弱的负面后果之一,更是其“闭关锁国”政策下的必然结果。长达数十年的大规模人口贸易带给旧时中国无尽屈辱的同时,对基层百姓、对当地经济、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签订以后,“苦力贸易”强行穿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加大了对旧时中国的伤害。
参考文献:《华工出国史料汇编》、《清史通鉴》、《晚清历史》、《张享甫文集》、《北京条约》、《中国近代外交史》、《晚清华侨政策研究》、《第二次鸦片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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