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明星属于公众人物吗?
我们最常见的公众人物就是演员、歌星、体育明星等。实际上他们属于“自愿的公众人物”,依据美国对公众人物的分类方式,还有两类公众人物,一类是政府机关担任公职的人员,比如党和国家领导人等,另一类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比如因某些事件偶然被公众所知晓的人等。
我们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目的主要在于区分其人格权的维权问题,比如肖像权、名誉权。由于公众人物的高曝光率及自身的职业性质,他们的形象必然广泛传播,对他们来说应是有利有弊。
公众人物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在政府机关担任公职的人员,比如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第二类是自愿的公众人物,比如演员、歌星、体育明星等;第三类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比如因某些事件偶然被公众所知晓的人等。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肖像权不仅是领导人自身的权利,更是与国家、政府的尊严有紧密联系。对政客的恶搞,比如突出其身材,表情特征等,以达到娱乐的目的,是明显的侵犯其形象的行为,也是对国家权利的不尊重。虽然政府机关担任公职的人员的肖像在报道中被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对其形象的丑化、突出的表情包却不该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应属于侵权行为。
自愿的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就存在争议。明星属于最典型的公众人物,他们的形象总是出现在大街小巷,商场里也会有明星的巨大海报。这其中,就会有人对海报进行恶搞,丑化,严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明星被许多人喜欢的同时,也会有不喜欢他们的人。黑粉针对艺人进行不真实不适当的诋毁,辱骂,给艺人造成负面影响的,这属于损害艺人的名誉权。
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该受限制。此类公众人物由于他人的曝光,侵犯其隐私权,被公众所知。他们的肖像不是自愿被使用,大多也不是出于新闻报道,而是出自网络上疯传的照片。照片中,他们的形象可能不是很美,甚至有刻意丑化的目的。这种大众看来是娱乐的做法却对肖像权人造成了伤害。对于形象的使用,使用者大多不会去寻找肖像权本人,也难以找到他们。这就构成了未经其允许而使用其形象的侵权行为。
影视明星的形象出现高频率使得被更多人熟知,可以提高明星的人气,有助于演艺事业的发展。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明星也有自己的生活,仍应该拥有自然人拥有的人格权。曝光度高的艺人也会同时受到更多的监督,这是一种平衡。
生活终究是公众人物们自己的生活,我们只不过隔岸观火。大家将心比心,给公众人物多些自由,也给自己留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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