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安徽省滁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史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法院裁判文书内容,张某、史某分别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索要了辛苦补助费,没想到因此“摊上了大事”。
判决书称,张某、史某在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物业合同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业委会成员误工等辛苦补助费用。为此,张某、史某多次找物业公司人员商谈索要补助事宜。
后H某等物业公司人员送给张某等人6万元,新物业合同最终签订。此后,业委会成员五人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每人分得12000元,未记账,未公示,亦未再向物业公司提及支付该小区公共收益问题。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史某及其他三人将上述6万元上缴至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某分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史某身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史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同张某、史某一样,深圳南山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阿平(化名)也同样栽在了“钱”上。
2014年,阿平当上了业委会主任。为了方便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他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用以收取小区业主自行出资购买停车场设备维护、小区物业维修费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等费用。
2015年底,热衷炒股的他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对公账户中分九次共计人民币44万元转至自己的私人账户,用于股权投资。
直到2016年5月20日,业主要求对小区的账目进行财务审计,阿平才从自己的另一个私人账户中将挪用的44万元转入业委会对公账户。
在审计过程中,物业公司发现阿平对该笔资金有违规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一审审理,阿平以挪用资金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的判决中,法院都将业委会视作一个单位。法院认为,在城市中,市民因购买商品房居住而自然形成住宅小区,在居住形态、人口规模、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与自然村落已无二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村民集体所有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业委会,即业委会名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可以视为“本单位资金”。
业委会参与者在法律中可以成为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的犯罪主体,这也警示着业委会乃至小区业主,自身行为一定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责范围之内。并且,业委会担负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业委会参与者,更应该严格约束自己。
那么,在管理与处置小区公共收益时,业委会应该怎样做才不会突破法定公共收益管理权限,在不侵犯业主共同管理权和知情权的情况下,做到依法依规行使业委会委员职责,并为业主争取最大利益呢?
专家认为,在当前业主组织非独立法人组织非经济实体、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无经济实体承担能力的情况下,业委会只能在现行体制下依法对小区《管理规约》、《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办法》进行设置和安排,促进公共收益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
第一,修订本小区《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委会执行本小区公共收益事项管理权,属于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场地、 设备设施、车位管理费(车位租赁费属于独立产权人所有)、 其他物业经营事项,业委会依法(法定权利和管理规约约定权利)行使管理权。小区《管理规约》是本小区“宪法”,它对开发商、物业公司、业委会、业主和物具有法定强制力。
第二,制定本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办法》,提交业主大会“双过半”表决形成业主大会决议, 授权业委会执行该办法,以此依据保护业委会委员执行权。
第三,业委会行使公共收益管理权,业委会委托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物业管理人经营,约定经营人合理酬金,每月度收入账目提交业委会或第三方机构决算,约定好经营管理人与业委会各自权责边界。把业委会置身业主知情权、共同管理权维权之外,即一切都透明公开,有依据可自证清白,对抗业主维权。
第四,公共收益收入管理权,委托协议约定公共收益月度收入净额进入业主大会账户或共管账户,有依据地保护业委会委员的公益热情不受伤害。
第五,公共收益收入使用权,用于本小区《管理规约》 约定事项、《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办法》约定事项、用于业主大会“双过半”表决通过事项。包括业委会聘请秘书、顾问、 第三方机构、律师、诉讼费用、办公经费、业主大会经费、 委员津贴补贴、补充物业费不足部分、共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费用、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支出,以及其它物业服务管理事项费用。业委会使用公共收益收入有依据,便可自证清白并对抗业主维权。
第六,履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义务。业委会每年度或半年度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审计机构)查账审核总决算,出具评估监理报告(或审计报告),公示在本小区公示栏不少于 15 日,接受业主监督和质疑解答。以此依据保护业委会委员不被谣言中伤。
业委会参与者既是业主,也是委员,职责权利的边界弄不清楚,很容易潜意识地以个人价值观取代业委会委员价值观。理,成了既定思维,法,成了选择性应用思维,大部分业委会参与者本着公益与热情参与业委会,却常常因无知无畏最终落下一个恶名、骂名,既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业主。
学习法律,依法依规行使业委会委员职责,在专业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建立自我保护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业委会参与者因无知、无畏而成为被告,避免上述案件的再次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业委会权力究竟有多大?——论小区公共收益权的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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