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市民徐先生买房后,花17.6万元与广州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装修。没想到,该公司一名员工在装修时从扶梯上摔下死亡,新房一下子成了“凶宅”,导致“房屋大幅贬值”,徐先生也不敢住进去。为此他到法院起诉广州这家装修公司,要求赔偿房屋因贬值造成的损失10万元及2万元精神损失费。
有网友认为,死者家属没有要求房主赔偿装修工人的死亡赔偿金,房主就不要“惹是生非”了。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装修工人在房主的装修屋内因为装修死亡,房主需要赔偿装修工人的死亡赔偿金吗?装修工人在房主室内死亡导致了房屋的贬值,是否需要担房主的贬值损失呢?
装修工人的死亡,谁来担责?
对于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死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房主是否与正规或者有资质的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
如果房主与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则对装修工人死亡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装饰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房主与装饰公司之间建立的是简单的装修合同关系,并没有与工人个人签订雇佣或者劳务或者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对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死亡不需要承担责任。
装修工人作为公司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装修工人的死亡赔偿应该由雇佣工人的装饰公司承担工伤补偿责任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房主找的不是正规的装饰公司,而是找的包工头,而死亡的装修工人是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呢?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包工头作为装修工人的雇佣者,应该对装修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房主有没有责任?
这里面涉及到如何认定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了。
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多认定房主与包工头直接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那么承揽合同关系,就要考量承揽人在选任相关工人时的选任责任了。
如果一般的家庭中不涉及高空作业的,对工人的资质没有高的要求,也符合生活中惯例。但是家庭装修中不可避免的存在高空作业(一般超过2米的为高空作业),这个时候对工人有一定的要求。
如果房主没有把关,则也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房主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的,这里面有工人自己的过错,也有包工头的过错。
再次,如果房主选择的装修工人,既不是正规的装修公司的工人,也不是包工头雇佣的工人,而是直接找的没有任何资质的装修工人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作为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未审查工人经营范围和资质,而高层建筑的装修工作,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房主作为定作人将该装修交给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工人,明显具有选任过失,对装修工人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然,装修工人自身承担大部分的过错责任,房主存在小部分的选任过错责任。但是,在面临高额死亡赔偿的时候,哪怕是小部分的赔偿款,也是一笔不少的赔偿款。北京通州区法院2016年有过类似案例,房主赔偿装修工人家属近40万元的赔偿款。
房屋贬值的损失,谁来赔偿?
装修的工人在房屋内死亡,必然使得房屋被认定为所谓的“凶宅”,虽然房屋的使用功能不会降低,但是势必影响到房屋的再次交易或者租赁的价格,对房屋的价值产生实际的影响。那么,房主是否可以要求装修工人家属来承担房屋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派出所调取的笔录内容可知,2017年12月期间有装修工人“尹某某”死亡于涉案房屋。
“尹某某”是在木梯上从事扇灰工作时突然从高处摔下,然后死亡,其作为一名装修施工人员,工作期间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尹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由于“尹某某”系作为被告某装饰公司的员工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条文精神,“尹某某”的过错责任应当由被告某装饰公司承担。
另外,被告某装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需尽管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案涉事故的发生,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因此,被告某装饰公司存在过错。
法院指出,关于损害方面。案涉事故造成“尹某某”在案涉房屋内死亡,使案涉房屋变成所谓的“凶宅”。
虽然案涉事故未对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产生任何影响,但是,房屋价值不仅仅由使用价值所决定,还受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按当前民风民俗,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无疑会降低案涉房屋的交易价值,实质上已导致原告产生损失。
由于原告房主仅依据当初购入房屋的原价与网上查询邻近房屋市场价信息进行对比,估算得出其房屋价值损失,并据此主张10万元,法院认为不能以此证明其房屋的实际损失。
综合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案涉房屋购入价钱等因素考虑,法院酌情认定损失金额为3万元。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正规装修公司来说,其雇员在装饰过程中死亡导致房主房屋贬值损失的,由雇主即装饰公司按照过错责任对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装饰公司,而只有包工头,则由包工头对其雇佣的装饰工人在房主室内死亡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时,房主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是装饰工人自己与雇主建立的个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则既要考虑房主的选任过错,也要考量装饰工人的自身过错,来确定彼此承担责任的比例。
总之,如果装饰工人在为房主装饰过程中发生了死亡的不幸事件,无论是赔偿装饰工人的死亡赔偿金,还是赔偿房主的房屋贬值损失,其中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合同签订的主体,其次是看过错。不同的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过错责任的考量也不同。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左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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