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发行的2014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3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8月26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8月26日
● 摘牌日:2019年8月26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4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4东证债”,代码为“123021”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6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6.00%,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内,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的后2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发行人公告调整票面利率后,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东证债”不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在存续期第三年末,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即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6.00%并固定不变。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东证债”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本期债券最终实施回售的数量为0手。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8月26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东证债”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因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兑付的本金为人民币60亿元,票面利率为6.00%,利息为人民币3.60亿元。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3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8月26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8月26日
4、摘牌日:2019年8月26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9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东证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东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庄志循、许焱
邮政编码:200010
(二)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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