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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吉文贞,1925年出生在上海一个曲艺之家,曾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1985年起,魏锡林拟以吉文贞为原型人物创作小说。《今晚报》副刊对小说配插图进行连载。小说在内容中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内容除部分写实外,还虚构了部分有关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在小说连载过程中,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找到报社要求停载遭拒。1987年6月,陈秀琴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魏锡林未经其同意在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吉文贞和自己的名誉权,《今晚报》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损害扩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天津中院判令,魏锡林和《今晚报》报社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各赔偿陈秀琴400元。同时魏锡林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今晚报》报社、魏锡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在认定天津中院判决合法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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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天津中院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作者死亡后,其署名等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保护其不受侵犯”的规定精神,认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名誉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案件审理期间,天津高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示意见。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复函的形式答复,死者名誉权应受到保护,其母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更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参照。
意义与影响
“荷花女”案成为了我国首例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案件,开启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学部门的广泛讨论,使保护死者名誉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推动了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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