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准备投资成立风力发电企业,请问风力发电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包含风力发电新建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为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风力发电企业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成立的风力发电企业同时从事不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的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同。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专题课程推荐:
税务经理能力培养系列课程:
1、如何架构企业低税负
2、合同纳税管理
3、票据风险控制
4、纳税核算实务
5、薪酬节税
6、税收优惠政策运用
7、纳税管理体系建立
8、纳税评估与自查
说明:
1、税务经理系列课程是由北京财税研究院专家组设定并录制,全面系统地打造一名合格税务经理人必备的基础知识架构和实操能力。
2、学员学完8门课程,根据网上学时记录和提交一篇具有中级财务管理水平的实务案例,由北京财税研究院颁发税务经理培训结业证书。
3、此证书可作为评审资料,提交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进行中国企业财务管理人才评价,学完课程考试合格,符合评价条件的,获得企业财务管理中级(三星C级)人才评价证书,并录入中国企业财务管理人才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