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作者:吴毛旦
工作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提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实践中一直有一个让许多律师疑惑的问题,即检察院抗诉时,是针对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抗诉,还是针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进行抗诉?
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具体内容
中请书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审判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未就同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裁定提出抗诉,而直接就下级法院原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
权力
基础不同。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行使的是再审审查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行使的是司法监督权,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不必然导致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不予受理。二是裁定驳回申请仅具有程序性功能。驳回再审申请主要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处理是程序性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还是原生效判决,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原生效判决而不是针对驳回申请裁定提起抗诉。三是驳回再审申请的文书,由“通知”形式统一变更为“裁定”形式,仅具有规范性作用。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一般采用通知方式,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后,检察机关对原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再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由通知改为裁定,目的是规范和加强申请再审审查工作,不应因此限制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因此,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同一申请再审案件,针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是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原生效判决以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相同事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裁定;二是检察机关以不同法定事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裁定立案再审;三是检察机关如果针对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函告该检察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
三、对答复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一)对同一案件,上级法院已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能否再对下级法院原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1.民事诉讼法的现行有关规定没有限制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抗诉
2.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并未赋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审的既判力
3.在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又受理检察机关的抗诉,并不必然导致所作出的再审裁判与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自相矛盾。
(二)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能否对上级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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