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教育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根基,因此各国都会把教育作为一个国家的战略。而教师作为教育的灵魂,不仅需要有作为一个教师的品质素养,同时也要有教书育人的业务素养,衡量这素养的方法之一就是考核制度。
也许我们会认为对教师的考核制度是近代才有的,其实古代就有。今天小编就聊聊明朝教师考核的那些事。
在唐宋及以前,对教师业务的考核主要在“教学量”上。而到了明代,考核制度更加科学,它开始与教学质量和升学率挂钩。明朝对教育主管和教师的考核,除了和其他行业官吏相同的“考满”、“考察”外,还单设有“学官考课法”。“学官考课法”是明太祖朱元璋推出的教师考核制度,于洪武二十六年颁行。该考核办法的主旨是“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据《明会典》记载,府学教授有9名学生在乡试中举,州学学正有6名学生中举,县学教谕有3名学生中举,方算称职,可获升迁资格。
平时对教师也有考核。如在月考中,学生三月无长进,教师要被扣工资。当时教师工资由现钞和米两部分组成,而扣工资的形式主要是扣米。如果学生在学年末举行的“岁考”中仍不进步,问题可就严重了。规定凡府学12人、州学8人、县学6人以上无长进,府州县地方官及所属学校教师除被“罚俸”外,还要被“训导”。如果“岁考”中,府学24人、州学16人、县学12人以上无长进,则要取消教师资格,巡按御史或按察使有权直接开除教师。而且,不仅教师被处理,府州、县的地方官员也跟着受罚,要被处以“笞刑”。
对国子监教师的考核更加严厉。曾任明代南京国子监祭酒的黄佐,在其《南雍记》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永乐七年六月,北京国子监学生唐谦等想出来做官,吏部安排考试,结果成绩很差,“不通经书”。按有关规定应该将主管教学的司业赵季通治罪。明成祖朱棣听说后,放过了他,但就此向全国下发“红头文件”,规定“凡弟子员再试不知文理者,并罪其师,发烟瘴地面安置。”学生学不好,教师要被发配到环境恶劣的地方去,这大概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考核教师最狠的一项规定。
看了古代特别是明朝的这些教师考核制度,不得不让我们感叹:由农民建立的明朝强大的背后是对教育的如此重视,是对教师业务素质的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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