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闲来无事,喜欢外出捕捉一些野生的小动物,可是你知道吗,有些动物是不能随意捕杀的,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接受严厉的处罚。来自上海的一对夫妻就栽在这上面了。
事件回顾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沈某夫妻二人在崇明岛上多处农田里投撒拌有毒药的小麦籽,捕杀了珠颈斑鸠、山斑鸠、火斑鸠、棕背伯劳等多种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共计1763只。后两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沈某被取保候审,其妻陈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过鉴定,被二人捕杀的野生鸟类的基准价值合计为502100元。由于沈某夫妻经济赔偿能力较弱,难以承受全部经济赔偿。崇明区港沿镇政府与赔偿义务人沈某、陈某达成赔偿协议:沈某、陈某共同连带赔偿3万元,用于崇明地区公益林的补植复绿;沈某、陈某各自每周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以上,每次3小时,服务期限为2年,二人服务时间共计1800小时;沈某、陈某根据当地村委会安排,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期限为2年;沈某、陈某共同缴纳保证金5万元,作为履行赔偿协议的保证;港沿镇政府负责对二人履行协议进行监管。
夫妇俩按协议向港沿镇政府缴纳了赔偿金和保证金共计8万元,并开始履行公益劳务替代性修复赔偿协议。夫妻俩履行替代性修复方案的行为在刑事起诉时,检察官以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纳入量刑建议考量范围内。日前,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其妻陈某被判处缓刑,夫妻俩均未提出上诉。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兽纲、鸟纲、两栖纲、爬行纲、昆虫纲的上千种动物。
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即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在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癞蛤蟆、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保护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
相关案例
2015年,沁阳张某生、张某常携带铁丝网笼、拍笼、粘网等工具,在河南沁阳西郊公路附近捕猎10只麻雀,沁阳市法院认定两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4年,肇庆端州梁某,在瑶池市场的流动摊档以156元购买6条蛤蚧炖汤。梁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端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
2015年,河南刘某某在符草楼镇宋庄非法捕捉青蛙130只,经鉴定系黑斑蛙,太康县法院判处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陕西延长县刘某某为保护自家养的鸡,在院内安装电击设备,造成一只猫头鹰被电死,刘某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延长县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江苏王某在宿迁市临河镇废黄河底捕捉黄鼠狼64只,构成非法狩猎罪,宿迁区法院判处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捕捉野生动物的时候咱都得多注意,不少平常看起来很普通的动物,其实也“不好惹”。再多说一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来源:新华社、腾讯、百度百科、北海市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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