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总结
规范
条文
设置场所
(设不设的问题)
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12.4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
12.4.6 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8.7.2条6款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设置类型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P38~40
剩余电流式、测温式、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设置原则
(怎么设的问题)
9.1.3 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有消防控制室时,其报警信息应能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并与火灾报警等其他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其报警信号应能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建议均选用只监视不动作)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测器在无地线的供电线路中不能正确探测,不适合使用;消防线路:平时不工作,仅火灾时工作,如消防水泵、地上消防风机)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12.3 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12.5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设置报警值
(怎么设的问题)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4.3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9.2.3 泄漏电流达到300mA就可能会引起火灾,供电线路自然泄流一般100~200mA,报警值宜为300~500mA。
9.2.1 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8.7.2条6款条文说明:为了避免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住宅建筑要采取可靠的措施。由于防火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宜大于500mA,为减少误报和误动作,设计中要根据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空气湿度等因素,确定在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的分支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报警装置。
当住宅建筑物面积较小,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少时,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当有集中监测要求时,可将报警信号连至小区消防控制室。当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多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12.6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JGJ 392-2016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4.4 仓储、营业区配电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300mA,其他区域的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500mA。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一、现行国标规范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4.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另外,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GB28184-20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中也有相关标准及要求。GB50116-2013、GB25506--2010、GB28184-2011这三本规范无一例外主编单位均为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可以认为但凡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均需要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二、地方标准(供参考)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指南(2017年修订稿)
浙江这个疑难点问题操作指南做法其实和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基本上是一致的,因GB50116-2013中三种火灾自动报警形式(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 26-2017《住宅设计标准》8.11.8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三、结论
地方有明确要求的按当地要求执行,无要求时,按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均需要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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