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东海籍男子朱某锒铛入狱,出狱后其不但没有悔改,还对曾经的一名受害者心生怨恨,于是再次窜至该受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对这种恶劣的报复行径,警方必须严惩绝不手软……
△嫌疑人朱某被抓后接受审讯
据了解,4 月 10 日下午,东海县公安局双店派出所接到村民翟某报警称,其住处钱物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事发地点。经调查,翟某放在其养猪场卧室抽屉中的 35 元现金被盗。
翟某称当天由于急着出门,所以门忘记锁了。“幸亏只放了 35 元现金在这个卧室里,之前就被盗过 2000 元。”翟某的这句话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根据翟某所说的情况,民警进行了仔细询问,原来 2017 年,翟某养猪场的卧室内曾丢失了 2000 元现金,当时的情况和这次的情况非常相似,都是门未落锁,出去一会钱就被偷了。当时经过侦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朱某(男,40 岁),后朱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为被盗的地点比较偏僻,一般情况下窃贼不熟悉情况,不会到这种地方进行盗窃,应该是熟悉这块情况的嫌疑人所为。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民警对朱某产生了怀疑,于是前往朱某的家中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来到派出所后,没经过几个回合,朱某便交代了自己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查,民警发现朱某曾有过多次入室盗窃的前科,先后于 2012 年 3 月、2015 年 1 月、2017 年 12 月三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于 2017 年 10 月潜入翟某家的养猪场卧室盗窃现金 2000 元,后被抓获判刑。
出狱后,朱某不但没有悔改,而且对当初翟某报警导致自己被抓非常不满,打算再次用盗窃钱财的方式对翟某实施报复。自出狱后,他一直在寻找时机,4 月 10 日在发现翟某养猪场的门没锁时,朱某暗自窃喜,在确定无人后,他再次潜入卧室。可是在看到抽屉里仅有 35 元时,他傻了眼,但是心有不甘的他还是将 35 元盗走。
目前,朱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入室盗窃,不论次数,不管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朱某虽然只盗窃了 35 元,但依照法律规定依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朱某多次盗窃被判入狱,属于累犯,且对受害人此前报警怀恨在心,蓄意报复进行盗窃,根据有关规定理应严惩。在此,警方也告诫心怀歹念的不法分子,莫怀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编辑 | 莱易 校对 | 崔恩栋
供稿 | 东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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