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禾加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摸排搜索,在禾加镇双堡乡梁桥村一小公路边发现罂粟原植物20余株。民警当场依法将罂粟原植物铲除,并对龚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经查,龚某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种植了罂粟原植物,通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后,表示深刻意识到种植罂粟原植物的严重性,今后不再种植此类植物。
由于龚某某种植株数较少,且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积极配合民警铲除了罂粟原植物。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公安机关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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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仁寿县公安局
编辑:盟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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