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最早的出处,来自孟子,《孟子.滕文公上》,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
《谷梁传》:“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这大概“井田”的最早的解释。《国语.鲁语》记述孔子论古代征赋时说:“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过是也。”很明显,这里的“井”,只是作为田的计算单位。那么作为计算单位的一井是多大的面积呢?《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也就是说以方一里的长度作为一井,一里即三百步。
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又说一井之中“八家皆私百亩。”可见,“百亩”应是井田制中份地的标准面积。按照当时一尺合今零点二三公尺,六尺为步,百步为亩,百亩合今三十一亩左右。一个五口之家耕种31亩田地,应该是较为合理的。
井田制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又称“籍田”,也就是集体耕作的田地;“私田”也就是分配给各户的份地。
以下通过《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简单分析一下井田制的大致内容。
一是份地是按照劳动力进行分配的,且有按一定年龄还受的制度。“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劳动力是成年男子作为标准的,妇女是不在劳动力范围内的,也即是不享有份地的资格。
二是份地的分配以夫妇为单位。“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也就是说一家之中只有一个劳动力可以受田百亩,这一百亩要养活妻、子、父、母这样的五口之家。但是事实上家庭人数不可能都是五口之家,对于多于五口之家的又如何处理的呢?何休接着说:“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
三是受田和还田的年龄。古代以男子二十而成年,可以结婚生子作为家庭中的顶梁柱了,故“二十而受田。”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句话:“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在井田制下,农民是有退休制度的,其退休制度的年龄设计和今天也大致相当,而且若无子女者(鳏寡孤独)由国家扶养。
通过上述三点对井田制的大致描述,可以看到井田制既是一种土地制度,但不仅仅是土地制度,它也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是一种完整的人的生存组织形态。在这种社会组织形态下,相对于后世土地私有制,井田制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
这些好处就是孟子所说的“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学者秋风指出,相对于后世对农民实施的征税制度,井田制下的农民帮助统治者耕种土地的制度有一个好处,统治者与民同甘共苦。农民种地,如果风调雨顺,君子、庶民都有丰收之喜悦;如果天气不好,大家收成都差。但如果改成税制就不一样了,统治者确定一个固定数额,不管土地产量如何,税额一定,在歉收的年景,就会出现两者境况相悖的情形。而实施井田制,农民之间能维持共同体的生活,君子、小人之间,或者说国家的统治者和最下层的农民之间,能够同甘共苦。
按照孟子的说法,如果真的严格执行井田制度,那么在这一套制度安排下,平民百姓的生活应该是衣食无忧的。但是孟子生活在战国时代,彼时井田制早已被破坏殆尽,土地私有制已基本确立。我不知道当今的史学家是如何评论井田制破坏的历史影响的,不过孟子十分向往井田制这种经济和社会形态,并幻想能够恢复。他认为只要恢复井田制,平民百姓拥有一定数量的田地,那么就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平正义。“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关于井田制是否真的存在过,现在有不少学者表示怀疑,说井田制仅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但是我相信,如果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井田制度,那么孟子等先贤也绝不会凭空杜撰出这么一个空想的制度出来。对于历史,我宁愿选择相信,就像我们没必要去怀疑黄帝炎帝是否有这么一个具体的人曾经存在过的道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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