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礼品是否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们是天津一家商场,2019年3月举办三八妇女节促销活动,商场的会员卡内消费积分超过5000即可兑换礼品,如加湿器、保温杯等,请问我们商场向消费者积分兑换礼品时是否需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文件规定此政策依然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2019年01月30日12366问题汇编中明确“问:商场年终向消费者进行积分兑换礼品活动,向消费者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消费者通过消费积分兑换的礼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们商场向消费者积分兑换礼品时无需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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