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广州中院对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原主任(副厅级)何学文受贿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何学文因受贿人民币204万元、港币699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何学文,男,1963年4月出生,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原任深圳市宝安区副区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主任、深汕(尾)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主任(副厅级)等职。
广州中院一审查明:200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何学文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副区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主任、深汕(尾)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高某等11人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04万元、港币699万元。
被告人何学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何学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受贿违法所得,缴纳了70万元罚金,有悔罪表现,广州中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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