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封号的官员母妻在穿衣住行各个方面都区别于普通妇女:衣着方面,徽宗政和七年(1117)诏有司根据命妇丈夫的品秩,“定其服饰,诏送礼制局定之,其仪阙焉。”也就是说,在服饰方面,命妇拥有特殊的着装要求;首饰方面,命妇可以以金为首饰,“非命妇不得以金为首饰。许人纠告,并以违制论”;出行方面,“宋制,印装白藤舆檐,内命妇、皇亲所乘,白藤舆檐、金铜犊车、漆犊车,或覆以毡,或覆以棕,内外命妇通乘。”
即命妇在乘舆方面区别于普通妇女;丧葬规格方面,命妇享有使用官府仪仗队的优待:“诸内外命妇应得卤簿者,葬亦给之。”另外,真宗景德年间规定,郡夫人以上的命妇允许到皇家寺院“天清、开宝寺击钟”祈福。法律制度方面。据《宋刑统》载:“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即命妇犯罪一般不得拷迅,并且享有“八议”中议贵的特权减轻刑罚。另外,即使命妇犯有重大罪行,也需“推就问并申奏取裁”,即处罚命妇需向上申奏屈旨。
官员父祖上文提及对于官员父祖的封赠分为对在世者的叙封和已逝者的封爵赠官,叙封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实际差使和官阶的职事官,另一种是享有荣誉性虚衔的致仕官。职事官因为拥有职权,自然享有相应的俸禄,逢节庆大礼还会获得相应的金银物质赏赐。对于象征荣誉性虚衔的致仕官,“凡朝士,父在,经大礼推恩的致仕官,不给俸。”即叙封为致仕官一般是没有固定俸禄的。但这种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固定俸禄不代表其在经济方面没有特权。真宗时,“三司言外任官不得挈家者,请许分添支钱给其家,从之。”即在外任职不带亲属的官员,其亲属是可以领取俸禄的,其中“外任官”就包括有叙封资格的官员。
除此之外,在特定环境下致仕官也会得到领俸资格的赏赐,如哲宗元祐二年(1087),“请致仕文武官,遇元丰八年三月六日登及覃恩改官,并支与合转官资请俸内,曾因子孙叙封迁转者,即以初转官一等给,折支分数依本条;元无请受者,勿给。”另外,殁于王事的官员也会得到政府的相应赏赐,仁宗皇祐四年(1052),录殁于王事的张忠之父、率府副帅致仕张余庆,“为左监门卫大将军。赐第一区,给半俸终其身,别赐银四百两、绢四百、布二百、钱三百千。”
宋代对于已逝者赠官及封爵均论资递加,且封爵有食邑和食实封两种:“每大礼,两府加恩……凡加食邑,宰相千户,实封四百户;余降麻官,食邑七百户,实封三百户;直学士以上,食邑五百户,实封二百户;舍人、待制、散尚书至少卿监以上,食邑三百户,实封一百户。凡食邑三百户,封县开国男,五百户封子,七百户封伯,千户封郡侯,二千户封公,千五百户以上始加实封。”即对于官员封爵的食邑既有名义上的数量,又有实际上的食实封。但无论食邑多少,都不过是一种褒奖的名义,而不像前代诸侯那样真的享有相应户数租税的物质待遇。所以说,对于官员家属中已逝者的封赠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几乎是微不足道的。
官员母妻因女性不任官职只享封号,所以便无领取俸禄之说。宋代的俸禄标准在制度上并没有考虑外命妇。外命妇中,后妃、公主、宗女、宗妇是享有俸禄的,其俸禄与一般官员的构成相近,均由俸钱、春冬衣绢锦、禄米等组成。这些人群都是皇亲贵胄,享有俸禄无可厚非。对于外命妇中文武官员母妻是否享有俸禄的问题,《宋会要辑稿》中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乾道年间“外命妇郡夫人即无禄令。”另外,据《清波别志》载:“隆兴初,内东门司申,内人红霞帔韩七娘得旨转郡夫人,依外命妇支给请受。户部供,除红霞帔逐月有请受,依外命妇即无禄令。”即孝宗隆兴年间,外命妇是没有禄令的。
制度上没有规定俸禄标准不代表官员母妻不会领取钱物,钦宗朝户部尚书聂山曾上奏:“请以熙丰后增置添给,如……后妃、戚里及文武臣僚之家母妻封国太夫人、郡太夫人等请给并添给食料茶汤等钱四十万八千九百余缗,凡熙丰无法该载者罢之。”从该史料可以看出,虽然聂山认为因“熙丰无法该载”所以建议罢去后妃、戚里及文武臣僚之家母妻封国太夫人、郡太夫人的食料茶汤等钱,但足可以说明,从神宗到钦宗年间,文武臣僚之家母妻有一定的请受和其它形式的钱物。除此之外,外命妇因其政治身份还会受到政府其它方面的经济优待,如可在一定范围之内免除“本户差科输纳之类”,即外命妇享有减免赋役收税的权利,对于外命妇之家来说,这更是一种经济上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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