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0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修订说明、实施规定、配套细则等四个文件。
虽然,《销售机构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公募基金的销售问题,但是,目前实务中公募基金销售和私募基金销售处于“共用牌照”的状态,并且,《销售机构管理办法》也对私募基金的代销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所以,《销售机构管理办法》一定会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产生影响。
之前我们也分享了一篇详尽的解读,那么对于销售机构的管理办法到底对私募基金有哪些影响?
有鉴于此,本文从私募基金的视角切入,将《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重要规定予以摘录、交流。
来源:孙名琦 张天博 PE红宝书
Part.1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私募基金销售
可能会增设准入要求
所谓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专门从事基金销售的机构。
根据《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公募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或认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不得开展除销售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外的业务。而《销售机构管理办法》对应的修订说明中也同样指出:“独销机构展业范围,原则上限定于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同时为其后续依照我会有关规定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销售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预留政策空间。”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推测,《销售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已取得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将不再当然地具有私募基金销售资格,而是需要如目前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外包业务的机构一样在证监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结合此前《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所预设的规则留白——“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随着《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极有可能会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资格出台相应的具体细则。
但无论具体细则的规定如何,对于很多基金销售机构来说,其牌照续展即已经面临巨大的困难(详见本文第三部分),申请取得私募基金销售资格恐怕更是难上加难。可以预见,一旦《销售机构管理办法》按目前的规定正式实施,持牌金融机构很有可能会替代目前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成为私募基金代售的主力军。
Part.2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
将仅能通过“介绍客户”的方式
《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向管理人介绍购买人的方式开展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对管理人情况进行审慎调查,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并由管理人直接与合格投资者履行产品信息确认程序并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接收投资人参与资金。”该项规定对于从事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无异于釜底抽薪。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因此,按照《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时将不能直接收取投资者的资金,而需要将客户介绍给基金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与投资人签署合同并直接收取投资资金。
私募基金代销的现行监管格局主要是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所奠定的,该办法将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均定性为“募集机构”,并就募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标准化募集流程作了一体规定,这也为代销机构隔断客户与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提供了基础。
基于前述规定的要求,目前的代销现状是,代销机构通过其已事先签署的套印版基金合同与客户完成签约,并直接对客户完成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确认等募集程序。因此,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客户资源,有些代销机构会将其客户联系方式定义为高级别保密资料,仅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限的、满足监管需求的投资者材料(如基金季度更新时需上报的客户名称、主体身份证明编号、认购金额等有限信息),以避免基金管理人绕过代销机构直接获客。
但即便如此,基金管理人取得客户信息后与代销机构暗中争夺客户的情况并不鲜见;与此不同的是,《销售机构管理办法》重新界定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代销流程,要求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把客户主动介绍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与客户完成募集工作。
一方面,这无疑极大地增加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流失风险和持续经营的难度;另一方面,这种过程很类似于此前违规风险较高的“引流销售”模式。进一步思考来看,《销售机构管理办法》将这种“引流销售”模式定性为“牌照业务”、要求“引流”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牌照资质,这是否意味着监管会彻底将实务中不具备基金销售主体资格的三方机构通过“引流销售”开展业务的操作模式定性为违规行为,甚至将进一步采取更多的整顿措施?一旦后续监管趋势发生前述变化,将会对行业中客户资源丰富的“影子代销三方机构”产生重大的冲击。
Part.3
大幅提高独立基金销售业务门槛
牌照续展将成为首要任务
《销售机构管理办法》对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一)内控制度。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业务管理制度、风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制度。
(二)无违规记录。最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因相近业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影响正常运营的重大变更事项、诉讼仲裁事项。
(三)资本充足。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且必须实缴。
(四)任职人员符合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备2年以上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经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五)持股5%以上股东。注册资本或出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为自然人则需具备证券基金部门管理10年以上或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工作经历;最近3年未受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六)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最近2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未从事利益冲突业务;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的基金销售机构不超过2家,控股的基金销售机构不超过1家。
此外,对于目前已经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牌照的有效期为自《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3年,并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续展。根据《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顺利续展基金销售牌照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满足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的相关条件;
2. 最近1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货币基金除外)不低于10亿元;
3. 累计亏损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70%;
4. 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连续2年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未得到有效整改的情形。
这就意味着,一旦《销售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很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便进入了3年的倒计时,如果在此期间内无法通过整改满足前述的牌照续展条件,便只能接受黯然退出基金代销行业的命运。
Part.4
明确禁止个人代销基金
针对目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个人代销私募基金并收取介绍费的情况,《销售机构管理办法》此次亦予以规制,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办理基金销售或者相关服务业务。此处的基金销售服务,不仅指办理发售、申购、赎回等服务,还包括宣传推介行为,因此,按照合规要求,个人不得对外推荐或宣传具体的基金产品。实务中,虽然该等行为很难进入到监管视野当中,但是我们建议相关主体不要对此抱有侥幸心理,因为一旦风险爆发,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
《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人员将可能受到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
私募基金的投资损失本应由投资者自担,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在该私募基金的销售过程中存在与个人合作的不合规情形,且由此导致私募基金遭受损失的,那么投资者可以此为由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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