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着,谁都难免遇到点不顺心的事,可是不能因为自己不开心就迁怒于别人,甚至是毫不相干的陌生人……
2017年8月16日12时许,抚顺男子黄某某找到同村村民孟某某,提出想和他一同去摘松塔。孟某某表示其已不再承包松塔,拒绝了黄某某的请求。被拒绝后,黄某某心生怨气,于当日13时许来到村内商店喝酒,并产生了去把看松塔人砍死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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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黄某某回到家中带上劈柴用的斧头,驾驶摩托车来到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一林场工区的管护房处,遇见了护林员即被害人宋某某。黄某某以为宋某某就是看松塔的人,便持斧头追砍宋某某,追上后其使用斧头向宋某某的头面等部位连续砍击数下,致宋某某当场死亡。
黄某某将宋某某的尸体拖拽至案发现场公路外侧的树林内,并将作案用的斧头扔弃至树林内,后驾驶摩托车逃离。次日,黄某某将自己杀死他人一事告知父亲,父亲主动报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将正在清洗作案时所穿衣物的黄某某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黄某某作案当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黄某某供述,“我和被杀的人没有矛盾,我就是跟别人生气,把气出在他身上了。我要去跟别人摘松塔,别人不领我,我就生气了,想去找个看松塔的体格跟我差不多的打一架,要不他死,要不我死。”
2018年5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
这简直是丧心病狂,骇人听闻,冲动是魔鬼,凡事还需三思而后行!
来源:抚顺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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