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近日,经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鄄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一审判处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8年2月1日,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鄄城县旧城镇一处树林内使用竹竿架设多张粘网,采取人工驱赶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当场被民警抓获。现场查扣已猎捕的斑鸠34只,作案工具粘网12张。经鉴定,这34只活体鸟类为斑鸠鸽科、山斑鸠,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2017年8月25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鄄城县全辖区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气枪、毒药、麻醉药、炸药、弹弓、粘网、弓弩等工具捕猎,禁止以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阱、张网捕鸟等方式进行猎捕,禁猎对象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据了解,“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较为常见的青蛙、壁虎、麻雀、野兔、斑鸠、刺猬等动物都被列入在内,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狩猎罪的保护对象除了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还包括“三有”保护动物。
青蛙、壁虎也不能随意捕获,非法狩猎20只以上就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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