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银行的职员,以非法手段吸取的非法存款,例如以回扣,返点,完任务等名誉,虽然印章齐全,也有可能不赔!而是由员工承担所有责任…可能很多朋友接受不了这个结论,但是已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例如:某省的某信用社,高息吸取存款,是正式的办理存款手续,后来经办人被抓,款被挪用,信用社拒赔…
还有一个事例,是正式存款,也是工作时间正式存入的,一切手续正常,但款被挪用了,银行拒赔,理由是当时存款人从里面打印好存单之后没有入账!就是没有进入系统,相当于拿了一个真的“假存单”。
就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客户林某某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140万元,后根据林某要求,提交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并在空白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受托支付汇款申请书》上签署姓名。但是,作为客户经理的林某收到材料后,擅自在上述空白申请书收款方信息栏中,填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2月9日,厦门国际银行于将140万元贷款转账至林某的银行账户。
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是有契约维持的,必须遵循合同法的有关约定。
储户把钱存在银行,银行有责任有义务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可靠,如果银行保管不当,导致储户存款造成损失,银行有保管不当的责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储户存款,跟储户无关,是银行工作的严重失职,导致自己职工监守自盗,造成储户财产损失,银行将会做出赔偿,但是银行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职工的监守自盗法律责任,并追回被盗的资金,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如果职工已经把盗用存款挥霍一空,那么银行就会遭遇财产损失。
小小金融小编:董铁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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