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我近日将到香港、澳门旅游,单位的朋友就托给他们稍点烟、酒。我上网查了一下,免税额度:酒精饮料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不知道目前是否还有效?
复函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 2018年02月01日实施)发布的附件《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超出免税额度仍属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将征收行邮税。
不过,目前似乎在实践中大多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来执行,即未将香港、澳门作特别区别对待。《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规定“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需要向海关申报,换言之,少于上述数量则不需要申报,不需要申报即不需要征税。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海关律师复函
复函律师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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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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