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是一名警察。
2010年11月20日是个星期六,陈某某正常休班。
下午3点多,陈某某开着朋友任某的汽车,在廊坊市“玛妮莱服饰广场”门前,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刮蹭事故。
要不都说不要借人家的车开。因为被刮蹭的车是任某的,陈某某就打电话叫任某来帮忙处理交通事故。
接到电话赶来的任某、张某、廖某等人,很快来到事故现场。
任某在帮助陈某某处理事故时,觉得挺棘手,就打电话叫来苏某。
苏某驾驶着帕萨特轿车赶到事故现场,把车停到了“玛妮莱服装广场”门前。
因为帕萨特停车位置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苏某与“玛妮莱服饰广场”老板田某某发生了口角,吵起来了,进而发生了厮打。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那边的车辆刮蹭事故还没处理,这边搬来的“救兵”又跟人家摊主又打了起来。
你说这个苏某,是被喊来帮忙解决事故的?还是来打架的?
任某、张某、陈某某见这边打了起来,只好从事故现场走过来,与“玛妮莱服饰广场”的保安一同,将厮打中的苏某、田某某二个人分开。
苏某和田某某这两个人,也许是上辈子的仇家,被分开后,还在互相对骂、挑衅,随后再次发生厮打,又被任某、张某拉开了。
第二次拉开纠缠在一起的这两个人后,苏某、田某某二人仍然在不停地互相争吵、谩骂,骂到情不自禁处,二人再次冲到一起,进行激烈的厮打。
这个时候,老板田某某的司机张某某、张某也参与打斗,场面一片混乱。
最终,“玛妮莱服饰广场”老板田某某被打得倒地后昏迷,单位的员工赶紧把自己的老板送往医院抢救。
11月27日,田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了。
讲到这里,小编再重复一遍,这是个真实发生的事。而且,剐蹭的陈某某是一名警察,是一已经下班、还没上班、非工作时间有着警察身份的人。
因为这个事,陈某某经检察院批准,被逮捕了。
逮捕的理由是,陈某某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都在现场,在苏某与广场老板田某某第一次发生厮打时,陈某某虽然进行过劝阻,但并未将双方的矛盾化解,当苏某与田某某等人再次发生谩骂、厮打时,陈某某没能正确履行职务,没能制止斗殴升级,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被害人田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苏某、张某故意伤害致死的,但是,田某某死亡后果与警察陈某某未能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陈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陈某某觉得自己很冤枉,上诉称自已履行了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河北省一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这样回应他的上诉的:
陈某某身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他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务,但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陈某某为自己辩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他说,发生刮蹭后,自己打电话让任某把保险单拿来,任某、张某就一起过来帮着处理事故。过了十多分钟,看到苏某和广场店老板在吵架,他就劝了苏某几句,让他别惹事赶快走,之后自己就继续去解决事故问题。
后听见“玛妮莱服饰广场”那边门前又吵了起来,其就和任某赶紧过去,看到张某正在追赶商场一名员工,他就一把抓住张某,跟他说别在这里闹事,后听到对面苏某在骂街,他又跑过去制止,第二次劝阻后,陈某某觉得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就没跟过去,自己继续去处理交通事故了。
陈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职责,积极主动地在劝说对方,自己是无罪的。
但法院没采纳他说自己无罪的意见。
不过,二审法院也考虑到陈某某拉过架,已经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便说他犯罪情节轻微,在维持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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