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亮 小区业委会成立难、投票难等问题是困扰不少城市的“通病”,也是小区居民关注的一大焦点。近日,珠海市法制局就业主大会制度公开征集意见,拟允许“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业主”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设置相关法定程序等多个热点问题给出了回答。
有业内人士表示,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中关键的制度,通过完善立法和业主大会制度,对一些关注度高,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厘清,有助于减少分歧,引导小区物业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关注焦点
1 信用不良业主是否不应成为业委会候选人?
今年早些时候,珠海市法制局发布《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旨在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其中有关“小区车位不能只售不租,人防车位需向全体业主开放”“物业服务企业未备案不得从事物业服务,面对老赖物管业主可拒绝付费”“业主连续拖欠三个月或累计拖欠六个月物业服务费用不能入选业委会”等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珠海市法制局相关人士表示,针对实施细则开展基层调研时,搜集到很多意见,将根据征集意见的情况,对意见稿进行完善。
南都记者获悉,在征集意见中,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业主是否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引发各界热议。意见稿第四十九条曾明确提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业主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对此市民有赞有弹。反对的人认为不应随意剥夺失信业主作为业委会候选人的被选举权。
珠海市法制局明确回应,未采纳“信用不良的业主不应当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意见。理由是《珠海经济特区物业条例》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同时实践中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种类多样,并不必然与业主身份有直接关连。目前,国家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失信行为可以通过信用体系进行处理。
2 筹备组成员是否不应成为业委会成员?
上述意见稿曾提出,“筹备组成员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对此,有市民赞同,并认为“筹备组成员的目标多数希望成为业委会成员,容易在筹备工作中存在功利行为,因此,应当禁止筹备组成员当选为业委会成员”。
对此,珠海市法制局回应,筹备组是为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设立,是业委会成立之前代为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职责,其筹备组成员身份与业委会成员的身份并不冲突,只要具备业主身份,没有业委会委员的禁止行为,任何一个业主都有参加选举成为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格。
3 提前解除物业合同是否应设置法定程序?
近年来,由于对小区旧物管管理服务不满意,业委会提前解聘物管,或是物管公司因长期收不上物管费,提前解除合同,撤离小区的案例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单方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意见稿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将被录入信用信息档案;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在拟解除合同日前三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镇街。业主提前解聘物管,则首先要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然后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三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出协议。
在征集意见中,有市民认为,目前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单方提前解约情况时有发生,产生较大争议和纠纷,应当明确提前解约的程序。
不过,珠海市法制局表示,《合同法》对合同提前解约的处理已作规定,业主大会或者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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