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在党内接受省政法委的领导。
省公安厅厅长如果由副省长兼任,属副省(部)级。副省(部)级及以上级的领导的任免,一律由中央决定。
但是,公安厅长如果是单纯的不担任副省长或省委常委的话,一般由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但很多省的厅长可能入常成为省政法委书记或进入政府担任副省长、省长助理,那就是副部级干部,就进入了中组部管理的序列,就成了省委建议,政治局通过(大部分是政治局常委会),中组部任命。
省公安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在党内接受省政法委的领导。因此,除由副省长兼任省公安厅厅长的人事任免必须由中央决定外,一般的省公安厅厅长的任免,可由省政府提出人选,经省委常委会通过,同时向公安部报备。然后由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履行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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