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受害者递了套,会对强奸犯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吗?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强奸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其中最关键的是“违背妇女意志”还有“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就是说戴不戴套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在这个问题中,避孕套对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有着不同的意义。对于受害者来讲,戴套可以避免次生伤害,例如感染性病等。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戴套可能帮助其销毁证据,从而侥幸摆脱处罚。
其实,从之前“婚内强奸”的定性不难看出,在是否属于强奸行为的判定上,女方举证很关键。除了精液、体液、毛发、皮屑等证据外,女方如果在反抗过程中受到伤害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而现实是,女性在遭受对方胁迫的情况下,有可能并未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而且也戴了套,那么该怎样取证呢?
这点也无需担心,所谓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拿刀威胁不服从就杀人,威胁要杀了受害者全家,或者称要揭露受害者隐私秘密等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性侵犯期间存在类似上述行为都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的“胁迫”,也就是说可以定性为“强奸罪”。
这种事情是有先例的,不过该案件中女方因为反抗受伤,之后又和男友等人找到对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算是有了证据,最终才有了这个结局。
也就是说,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普遍认为女性受害者应该进行“最大限度”的反抗。如果没有身体反抗,仅仅只是哭泣、愤怒、呼救等等,算不上“最大限度”的反抗。这其实是把女性的贞操凌驾于生命之上的主观判断,是不符合时代发展和文明进步的。
发生在1992年的威尔森案(Ms.Wilson)曾震惊全美。一天凌晨,25岁的女艺术家威尔森正在家中休息,被告瓦尔德(Valdez)持刀闯入了房间。见到持刀歹徒欲行不轨,威尔森只好第一时间逃到浴室反锁房门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可是,这些仍未能阻止瓦尔德,他破门而入并割断了电话线。随后命令威尔森褪去衣物,此时的威尔森非常害怕,毕竟对方是个高大的男性而且手里拿着刀,她害怕如果自己奋起反抗会被对方杀害,同时也害怕传染艾滋病。鉴于当下的情况,威尔森只好同意对方的要求,但前提是请对方戴上避孕套。瓦尔德照办后与威尔森发生性关系。之后,瓦尔德后被诉强奸,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先提请陪审团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决,不料陪审团却认为瓦尔德不构成强奸,理由是威尔森让被告带上安全套,这其实是对性行为的同意。
当然,这个案例已经被当做了典型,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类案件早已被扫进了历史的故纸堆里。女性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侵害,更有必要在遭受不法伤害时以合理的办法减轻自身受到的伤害。
现在的法律共识是,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点毋庸置疑。
综上所述,即使女性在被侵犯时选择递上安全套以减少伤害,也不会减轻对犯罪分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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