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众智联邦税务专家 楔子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基本费用减除标准铁板钉钉。如果个人所得税仍是按个人计征,不考虑家庭因素,我们上期已计算出未来5年,月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不会超过3100元;考虑家庭因素,未来3年不会超过5500元。这与“专家”和个别代表的预期的10000元相去甚远。
究竟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人为放大”,对税制公平和累进效率影响如何?
1
未来5年,对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影响不大
选取全国城镇单位就业职工收入代表全国人均收入水平(统计学意义的中等收入者),虽然放大了收入全国水平,但该统计数据具有说服力。国家数据见表1.
表1: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就业工资[1] 单位:元
注:国家统计局公开网站查不到2017年统计数据(下同)
[1]资料来源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
近6年,年人均工资上涨25770元,比2011年上涨62%,年均上涨10.28%。
以2016年工资为基数,按过去六年平均上涨幅度推算:
2021年月人均工资水平=5631×(1+10.28%)5=9185元。
2023年月人均工资水平=5631×(1+10.28%)7=11170元。
假设:假设个人缴存住房积金缴存12%、基本养老保险缴存8%,基本医疗保险等2%计算,且不计年金和其他法定扣除,税前可扣除22%。新法实施后,专项附加扣除月人均1500元。未来3至5年,对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影响见表2:
表2:对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影响
由上表可以看出:法定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对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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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提高“起征点”对税制功能的伤害
国内“专家、学者”建议把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10000元,有的甚至说要提高到20000元。全国人大代表对“起征点提高”掌声雷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税感焦虑强烈。
起征点是不是越高越好?对普通老百姓影响如何?我们来看表3:
由上表可以看出:目前,中等收入者的应纳税额约45元,若扣除“三险一金”,应纳税额会更少,税收基本不影响纳税人生活。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有三大基本功能:
一是组织财政收入;
二是调节收入分配;
三是培养纳税意识。
如果我们把“起征点”提高到5000或10000元,纳税人群就只有中高收入以上人群了,不利于发挥税制应有的作用。
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10000元,从上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01
有税申报人群骤然减少。
现行3500元的减除标准,工资薪金有税申报人群占全部纳税人数35%左右;如果提到5000元,有税申报人群会再降低至20%左右。纳税面过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税种失去存在的意义。
02
中等收入群体被排除在征税主体之外。
低收入群体是政府救助的对象,中低收入人群是政府扶持的对象,应该得到照顾。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中等及中等以上收入人群征税,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和调节功能。
03
影响税收遵从度。
对中等收入群体征税,不仅是组织收入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更重要的是培养自然人的纳税意识需要。纳税是公民履行宪法赋予的义务,是光荣的,是爱国的具体体现。
04
高收入者更节税。
中等收入人群节税绝对额远低于高收入人群,最终是高收入人群得到更多的“实惠”。过高的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与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职能背道而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制“累退性”。
3
“起征点”不是越高越好
国际上,混合所得税制的费用减除标准是按家庭实际情况“量化”的。通常会考虑家庭赡养和抚养人口情况,不同的家庭的费用扣除标准(或税收返还)不一样,按家庭申报和按个人申报的扣除标准不一样,已婚和未婚的扣除标准也会不一样。但是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测算规则始终相同,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同时,任何国家都会在“公平”与“效率”博弈中求平衡,而不是越高越好。
个人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在实践中,每个家庭因贫富悬殊而支出不同,每个个人因收入不同而支出也不一样,减除费用理所当然不对等。“先定个小目标,挣他一个亿”,“月消费哪个月也不止一万,甚至好几万”,高收入者这席话不仅让普通大众心塞,也是对“净所得”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轻视。
因此,基本费用减除标准要贴近实际,过高或过低的费用减除都会使“净所得”偏离轨道,违背个人所得税计税原理。要使个人所得的税基接近“净所得”,必须考虑建立弹性的、精细的费用扣除机制,而不只是关注“起征点”。
4
建立合理的扣除机制,缓解大众税感焦虑
一是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不再“一刀切”。现行税法的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是按人均生计标准乘以家庭负担系数测算得出的,实际人均减除费用不超过2000元。在修订税法后,就是应当考虑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量化到人”,而不是吃“大锅饭”,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一刀切”。
二是建立基本费用减除标准指数化弹性调整机制。自1994年至2011年调整了3次标准,说明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科学调整机制,以CPI、住房指数和地区差异系数为基础,建立指数化调整机制,平抑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增大。
三是设计公平的科学的扣除制度。“起征点”是公平税负的重要指标,但不能实现精细、科学的扣除。还要通过含税级距及税率的超额累进程度来调节,设计因家庭负担的人口数量不同而扣除不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办法来科学设计。修正案中增加了子女教育或继续教育扣除、赡养扣除、大病医疗扣除、基本住房或房屋租赁等扣除,这些才是公平税负利器。新税制的费用扣除制度转向精细化、科学化,值得点赞!
当然,如何合理划分综合所得,是否按家庭计征(或计算)?改革不是一蹴而就,怎样分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性的混合所得税制,这才是应引起我们深度思考的重点。欢迎大家一起来探讨税制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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