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执法,奇葩警情多,执法风险和舆情风险更是无处不在,那么我们怎样处置,才能有效规避和防范执法风险,最大限度追求执法效果、舆论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小警之家获得最新公安内部书籍《公安民警执法和舆情风险防范使用手册》作者授权,每日进行连载,把一线最实际和最有效的处警经验和技巧、行政和刑事执法办案规程整理后进行发布。也欢迎一线执法战友通过评论区留言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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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抱大腿、躺警车车底等常见抗法行为
警情处置及舆情风险防范
常见的抗法行为包括:使用语言的抵触式抗法,使用肢体语言或“行为艺术”(如当街脱衣等)抗法,使用吐口水、抱大腿、躺警车车底等软暴力抗法,直接暴力抗法等。
操作规程
1、开启执法记录仪并确保其正常工作,出示瞥察证件,表明民瞽身份。以索要执法证等方式抗拒执法的,按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步:告知警察证是有效执法证件,警告其停止抗法。
第二步:警告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第三步:对方继续抗法的,可按以下口令警告:“你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希望配合,如果不配合,我将强制传唤。”
第四步:警告无效,继续抗法的,使用催泪喷射器等予以制服。使用催泪喷射器前,应先转至上风口并大声警告无关人员躲避。
2、对以下跪、抱大腿、躺警车车底等方式抗法的,应首先研判现场情势,评估执法风险,视悄拟定不同抗法行为的处置策略。
(1)处置原则及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在组织力量抓捕或带离违法嫌疑人时,除评估其本人拒捕或抗法风险并做好应对预案外,还应注意做好对其亲友等为“保护”违法嫌疑人而实施的下跪、抱大腿、 躺警车车底等抗法行为的防范处置。
在组织带离或抓捕违法嫌疑人时,应至少分两组进行。第一组为隔离处置组,由至少一名警员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负责将嫌疑人与家属或亲友隔离,防止嫌疑人家属或亲友以下跪、抱大腿、躺警车车底等方式干扰抓 捕或带离,为第二组顺利抓捕或带离违法嫌疑人创造条件。第二组为抓捕带离组,负责将违法嫌疑人尽快带离。
在具体实施抓捕和带离过程中,应结合现场情况做好随机处置,第一组和第二组分工尽量明确,隔离处置组务必做好隔离, 抓捕带离组务必要坚决果断控制好嫌疑人。现场若分工不明、处置混乱,则很可能造成嫌疑人逃脱、围观亲友借机滋事、事态升 级等不可控后果。
第一组在劝解和制止家属阻挠执法行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应首先告知其阻烧执法行为不但不能减轻对违法嫌疑人的处罚,甚至还有可能加重(理由:如违法嫌疑人接受家人怂恿可能拒绝坦白等)。
②在不泄露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吿知被带走嫌疑人的嫌疑违法情况,家属或亲友继续抗法纠缠的,告知其可随同前往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等同于策略性吿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对其抗法行为的处理)。
③警员要明确主要任务是抓捕或带离违法嫌疑人,务必保持冷静,切勿被当事人激怒而出现执法瑕疵。
(2)对下跪抗法行为的处置。
老人、未成年人、孕妇等以下跪方式抗拒执法的,民警应以半蹲方式对其进行劝解。劝解无效时,民警可绕至侧方或后方视情托起未成年人;而对孕妇或年事较高的老人等不利于肢体接触托起的,民警可在绕至侧方或后方后再行设置警戒带。
劝解时,民警应同时或优先对老人、孕妇在场的家人、朋友 等进行劝解,告知当事人员涉及的违法风险、长时间跪立可能造成的胎儿或身体损伤等。没有家人、朋友在场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指挥中心或上级,请求支援或者协助查找、联系抗法人员的亲友或单位人员,并请他们到场。
对于青壮年以下跪方式抗法的,在劝解、警告无效后可绕至上风口使用催泪喷射器等予以制服。
(3)对抱大腿抗法行为的处置。
老人、孕妇以抱大腿方式抗法的,民警应以半蹲方式对其进行劝解,半蹲有困难的,可以俯身劝解。
劝解无效的,要及时呼叫支援,尽快查明当事人真实身份,联系其亲友(当事人为老人的,优先联系其子女、女婿、儿媳)或单位、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劝解和协助处置。
对于青壮年以抱大腿等方式抗法的,当场予以警告,警告无 效后可使用催泪喷射器等予以制服。
(4)对躺警车车底抗法行为的处置。
第一时间熄火、拔掉警车车钥匙、拉起手刹,全员下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溜车。
青壮年以躺警车车底方式抗法的,劝解、替告无效后,可强力拉出控制。拉出、控制有难度的,可配合使用催泪喷射器等予以制服。
老人、孕妇以躺警车车底方式抗法的,民警应以半蹲方式对其进行劝解。劝解时,除告知其法律风险、抗法行为正在被执法记录仪记录外,还应告知警车可能存在漏油、漏气、溜车等风 险,如若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长时间劝解无效的,及时呼叫支援,尽快查明当事人真实身份,设法联系老人子女、女婿、儿媳、亲友或单位、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劝解和协助处置。
(5)对推搡、辱骂、吐口水等抗法行为的处置
第一步:告知违法行为性质、将采取传唤或强制传唤措施, 下达明确指令,要求立即停止推搡等行为。
第二步:警告无效的,民警应边警告边移动到违法嫌疑人上风口,警告无关人员躲避,告知将使用催泪喷射器。
第三步:使用催泪喷射器制止,视情使用约束性警械控制。
第四步:及时询问违法人员是否有过敏、哮喘等情况,其做肯定回答或当场出现胸闷等其他不适的,立即使用清水、牛奶清洗,情况严重的,通知120到场救护,同时报告指挥中心或民警所属公安机关。
第五步:对于催泪喷射器制服无效的,视情使用徒手或警械予以制服,抗法情节严重,危及民警、他人人身或公共安全的,可当场选择使用武器制服。
3、现场警力难以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及时向指挥中心或处警单位、上级报告,请求增派警力予以支援。
4、对抓获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人身安全检査,包括搜身、收缴攻击性武器或可能造成危险的器具 (如匕首、钢笔、鞋带)等。
5、在安全检査后,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带回派出所的,要注意加强监视控制,防止其实施自杀、自残等行为。
6、对于釆取处置措施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受伤、晕倒的,应及时检视生命体征,第一时间呼叫120到场救护,不具备送医条件的,联系其他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到场救治,尽最大努力防止发生人员伤亡等危险事件。
7、使用武器或者未使用武器但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或有可能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民警所属公安机关舆情部门报告,后者应及时启动舆情监测、应对等有关I作,防范舆情风险。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于情节严重、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决定依法处理时务必坚决果断,对引发围观拍照的,务必使用规范用语,反复声明执法理由、依据、防范舆情风险。
2、民警应随时检视警用装备尤其是催泪喷射器、执法记录仪,在反制抗法行为时,应优先选择使用催泪喷射器进行制止和解脱,尽量避免因徒手或者使用警械解脱而增加执法风险。
3、徒手或使用器械、警械制止抗法行为时,要注意随时检视被制服人员的生命体征,出现危险的,立即组织施救。在民警可预见的范围和通常的知识视野内,施救措施及时到位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4、不宜对老人、孕妇、儿童使用催泪喷射器。
5、任何情况下,执法民警都不应与违法嫌疑人“对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6、《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本内容来源于《公安民警执法和舆情风险防范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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