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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合同是商事交易的重要基础,合同法领域的法律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诸多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是大多数重大疑难商事案件的症结所在。为此,应业内朋友要求,我们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开启了合同法系列文章的写作,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为素材,对合同法实务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向读者朋友传递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的原则是恢复到合同未签订前之状态,不能恢复的要进行补救和赔偿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
阅读提示:合同解除后如何进行清算,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本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充分阐述,对该类争议问题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的原则是恢复到合同未签订前之状态,不能恢复的要进行补救和赔偿,也即能够相互返还和恢复原状的,需相互返还和恢复原状;不能相互返还的和恢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一、2015年8月16日,浙云海公司、沃润公司、胡德胜、胡方心签订四方协议,约定沃润公司以2.496亿元的价格受让浙云海公司开发整理的特定区域土地中的1800亩的开发权及开发成果,所支付的对价为两部分,一部分以沃润公司对胡德胜享有的1.496亿元债权抵销沃润公司等额付款义务,一部分为沃润公司承诺支付的差额1亿元,另胡德胜以自己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浙云海公司26%股权(胡方心名义持有)转让给浙云海公司其他股东。
二、因浙云海公司未交付约定项目,胡德胜也未将其控制股权转让浙云海公司其他股东,沃润公司遂于2016年1月6日向甘肃高院起诉,请求:解除四方协议;浙云海公司、胡德胜、胡方心共同向沃润公司偿还1.496亿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甘肃高院判决:解除四方协议;浙云海公司赔偿沃润公司损失1.496亿元。
三、浙云海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改判:解除四方协议;驳回沃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首先,四方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各方均无异议。沃润公司据此请求解除该协议,各方亦无异议。
其次,四方协议解除后,名义上已为浙云海公司享有的债权恢复为由沃润公司继续享有和支配,浙云海公司无须对沃润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合同解除的原则是恢复到合同未签订前之状态,不能恢复的要进行补救和赔偿,也即能够相互返还和恢复原状的,需相互返还和恢复原状;不能相互返还的和恢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沃润公司仅在形式上将享有的债权冲抵了部分转让款,浙云海公司尚未交付约定项目,胡德胜也未将其控制股权转让浙云海公司其他股东。四方协议解除后,符合相互返还和恢复原状的情形,依法应作恢复原状处理,即名义上已为浙云海公司享有的债权恢复为由沃润公司继续享有和支配,沃润公司不能再向浙云海公司主张相应债权。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具体方式,避免在合同解除后就如何清算发生争议。
二、当事人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中约定对方每一项义务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可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也可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依据违约条款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以下为本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合同解除及相关法律后果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四方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各方均无异议。沃润公司据此请求解除该协议,各方亦无异议。审理中,作为合同解除相对方无论是否同意解除,均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原审根据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等情形,确认四方协议解除,依法有据。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解除的上述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原则是恢复到合同未签订前之状态,不能恢复的要进行补救和赔偿,也即能够相互返还和恢复原状的,需相互返还和恢复原状;不能相互返还的和恢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案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行实际,沃润公司仅在形式上将享有的债权冲抵了部分转让款,浙云海公司尚未交付约定项目,胡德胜也未将其控制股权转让浙云海公司其他股东。四方协议解除后,符合相互返还和恢复原状的情形,依法应作恢复原状处理,即名义上已为浙云海公司享有的债权恢复为由沃润公司继续享有和支配,沃润公司不能再向浙云海公司主张相应债权。原审认为沃润公司的上述债权无法恢复,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纠正。
沃润公司认为其已将债权凭证交付浙云海公司,按约其与胡德胜之间的债权已经消灭,无法恢复,并未提供证据,也无法律依据。根据四方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沃润公司与胡德胜存在的债权债务事实及具体数额,胡德胜已作出承认,据此,其债权不存在无法主张的情形。同时,四方协议第六条第一款亦明确约定,本协议签署生效后,沃润公司对胡德胜享有的债权消灭,沃润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胡德胜主张原债权;如因本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导致沃润公司债权无法实现的,胡德胜对本协议约定的债务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也即合同生效后,沃润公司不再向胡德胜主张债权;但同时约定如果合同被解除,沃润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时,胡德胜仍应承担还款责任,即恢复到原债权债务关系。据此,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并不违背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各方利益。沃润公司在协议解除后,不同意恢复其对胡德胜的债权,实有转嫁债务风险之嫌,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甘肃浙云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甘肃沃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3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解除合同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在双方履行义务不对等,又不可能恢复原状时,需要根据合同性质,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1: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01号]认为,“但对于业宏达公司提出的请求判令泰盛公司给付商标许可使用费一节能否支持,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只是解除了合同的持续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合同责任的消除,即解除合同后,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但对已经履行的部分,特别是存在双方履行义务不对等,又不可能恢复原状时如何处理才能达到利益平衡,需要根据合同性质,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均实际履行了合同,即业宏达公司依约向泰盛公司交付了许可使用的三个商标,泰盛公司依约向业宏达公司支付了商标加盟费。关于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业宏达公司未能取得第3730891号‘wolsey’在指定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泰盛公司的实际损失,导致其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的全部目的而构成违约,应对合同解除承担主要责任;泰盛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第3730891号‘wolsey’商标和‘狐狸图形’商标,获得了经济利益,因其未依约向业宏达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情况报告、报表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亦构成违约,其对合同解除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上述认定并无不当,泰盛公司认为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二:合同解除之后,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初的状态,无过错一方也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另一方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案例2:深圳碧朗特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4610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并且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3:广州市宏沃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远大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终字第4489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在合同解除以后,当事人要达到订约前的状态。虽然正如远大永恒公司抗辩所称,印鉴及文件的所有权人为生物公司,但作为《框架协议》、《实施协议》的签约一方以及生物公司100%的股权持有人,在合同解除后,远大永恒公司有义务在取得宏沃公司返还的股权转让款后,将依据协议收到的生物公司的公章、证照及相关资料,按照双方所签交接单的内容,返还给宏沃公司。”
案例4:王俊与武汉维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维佳佰港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2035号]认为,“同时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之后,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初的状态,无过错一方也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另一方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由于本案所涉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合同无法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初的状态,双方均可主张对方基于过错承担损害赔偿。”
案例5:青海大头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东吉矿业有限公司、郑卫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终181号]认为,“本案中大头羊公司系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合同,就不应该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当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说不应该考虑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本案中大头羊公司要求对方支付代偿债务系依据于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东吉公司退出托管经营后,大头羊公司仍要求东吉公司和郑卫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大头羊公司此节诉求不能成立。”
案例6:舟山景尚置业有限公司、李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3269号]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指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其中包括返还财产等。因此,二审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后,由景尚公司返还李一男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不属超出李一男诉讼请求的情形。”
案例7: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与山西智海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申971号]认为,“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之一为恢复原状,即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本案诉争的50万元工作经费支付的前提是被申请人为了取得项目占地。现在双方签订的《土地清表协议书》已经解除,涉案土地也已经转让给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50万元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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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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