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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会
是福鼎民间一种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
普通百姓如遇结婚、生病、盖房等等
急需用款时,互相帮助且互利互惠
随之民间融资模式越滚越大
许多“会头”都倒了
……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胡某某,别名胡某甲
女,1975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
汉族,文盲,无职业
住福鼎市南阳村**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9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
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8日至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月30日至2月13日,自2018年4月8日至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会单、还款协议书、欠条、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Day2:
证人郑某某、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Day3: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Day4:
辨认笔录。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利用组织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50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18年4月9日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李春花
女,196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6********
汉族,文盲,无职业
住福鼎市**镇**巷**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8年1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
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决定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即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被告人户籍证明、民间标会单、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Day2:
证人李某乙、李某甲、林某某、黄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施某某证言。
Day3:
被告人李春花供述和辩解。
Day4:
辨认笔录。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春花利用组织民间标会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18年5月2日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8〕187号
被告人兰某某
女,197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7********
畲族,文盲,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
现住福鼎市**街道**路**巷**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9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
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月23日至2月23日、自2018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月14日至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被告人兰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会单、欠条、福鼎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Day2: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Day3:
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和辩解。
Day4:
证人张某某、卢某某对被告人兰某某的辨认笔录。
案发后
被告人兰某某
于2017年9月25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兰某某利用组织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306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18年5月16日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8〕200号
被告人林某某
女,196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8********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住福鼎市**镇**路**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11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
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2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12日至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公安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Day2:
证人叶某某、王某某、梁某某9人证言。
Day3:
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Day4:
辨认笔录。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利用组织互助会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倒会后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3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18年5月25日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余某某
男,197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
汉族,小学肄业
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龙山南路**号
现住福鼎市桐城街道**巷**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5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
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8月28日至9月27日、自2017年11月8日至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8月14日至8月28日、自2017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18年1月5日至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联想电脑主机、iphone6plus手机一部、iphone5s手机各一部。
Day2:
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福鼎市桐城街道民间标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意见函、会单、会本、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福鼎市公安局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福鼎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等书证。
Day3:
证人薛某某、曾某某、董某某、余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
Day4:
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Day5:
辨认笔录。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其妻子陈某某利用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仍帮助陈某某向会员收取会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18年1月15日
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胡某某,别名胡某甲
女,1975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
汉族,文盲,无职业
住福鼎市南阳村**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9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
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8日至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月30日至2月13日,自2018年4月8日至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会单、还款协议书、欠条、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Day2:
证人郑某某、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Day3: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Day4:
辨认笔录。
案发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
在广州市白云区彭上村**出租屋内
被广州**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
福鼎检察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组织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50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18年4月9日
会子有风险,标会请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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